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价格协会。英文译名:ZHEJIANG PRICE ASSOCIATION(缩写ZJP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注册的从事价格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价格咨询与服务的全省性专业社会团体,是由与价格工作有关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价格协会和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宣传价格政策与法律法规、交流价格工作经验与学术观点、开展价格咨询与服务,为政府价格决策和企业价格决策服务,在深化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配置资源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物价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中国价格协会、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22楼。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与内容是: (一)增进与价格工作有关的企业、组织、团体及其成员的联系与交流; (二)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三)组织会员开展价格理论、价格政策和价格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就价格改革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四)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组织开展全省价格优秀调研成果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五)编辑出版和推荐价格书刊,介绍国内外价格政策理论研究动态和价格管理经验; (六)总结和推广本省价格改革、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的经验; (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价格听证会的组织工作; (八)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协调行业(企业)价格矛盾,解决价格纠纷,帮助会员维护价格合法权益; (九)接受有关单位或组织的委托,提供价格政策咨询、价格法律法规咨询、价格专题调研、价格方案论证、成本调查与分析、价格趋势预测、价格信息搜集整理等有关服务; (十)面向社会开展价格业务培训; (十一)兴办经济实体,以支持本会工作; (十二)承担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价格协会、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与价格工作关系较密切的企业、组织和团体。 个人会员,包括对价格理论有一定研究成果,或在价格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在本省价格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具有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学术资料、有关信息和参加有关活动等本会服务优先权,有要求本会帮助解决价格科研和价格工作中问题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以上,理事单位每年500元以上。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五)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价格调研成果、学术动态、价格信息和工作经验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本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实行理事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理事。 理事由会员及有关单位推荐、协商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性的重大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按行业、专业类别和业务范围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任务是在相关领域从事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促进各自领域内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加强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反映会员、企事业单位意见,参与协会相关问题的讨论研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价格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具有较好的价格理论素养、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期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后聘任;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后聘用,并负责管理; (五)负责完成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理事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12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