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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渔业船舶 登记费、“标志牌”、“标志旗”工本费问题的批复 浙价费[2003]204号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渔业船舶登记费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和《关于要求明确“标志牌”、“标志旗”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渔业船舶登记费(包括产权登记、国籍登记、变更登记)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通知》(浙价费[2001]355号)规定执行,即暂停收费。 二、“标志牌”、“标志旗”工本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通知》(浙价费[2001]355号)规定执行,即“标志牌”工本费每套150元,“标志旗”工本费每旗8元。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14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3年6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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