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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 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6〕7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精神,我省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执收的各类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为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等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涉及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牌证工本费、检验费、考试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拖拉机检测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暂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试车号牌(租)、教练车号牌(租)、机动车照片、试车证、货车载客许可证、货车超长许可证、特种车行驶许可证、移动证、临时驾驶证、年度车辆检验缓检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考费等收费项目。 三、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检验、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3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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