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电〔2006〕2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舟山市电力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决定适当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水平。现将该通知中有关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疏导煤运价格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燃煤机组脱硫项目扶持政策,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89分钱。其中包括通过提高电价征收的每千瓦时0.83分钱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后每千瓦时提高0.8分钱。 二、根据分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的要求,适当调整销售电价分类和结构。本次销售电价调整,适当降低商业用电价格;增设“非工业用电”电价类别;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适当提高中小化肥用电价格;适当扩大“居民生活用电”范围;将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列入“农业生产用电”。调整后我省电网销售各类用户电价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三、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为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普通工业新增用户一律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现有大工业、普通工业用户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分别在2006年底和2007年底前全部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 四、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分类目录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执行。 五、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浙价商〔2004〕281号)中有关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继续执行,并对所有自备电厂用户自发自用电量加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钱。 六、舟山市本级各类用电和岱山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附件1相应价格执行。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3.部分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项目)目录 | ||||
|
| ||||
|
浙江省物价局版权所有 2003-2012 备案序号:浙CIP备05004806号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号省府大楼2号楼
技术支持:浙江省物价局信息科 杭州方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电话:(0571)8502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