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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7-07-12 00:00:00

 关于重新公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7〕42号

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共有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经收养人要求登报查找被领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社团登记、撤消公告费由民政部门按实际支出代收代付。
    六、原殡葬收费中的化妆费、整容费、冷藏费、礼厅场租费、骨灰寄存费等五项收费转为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七、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民政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说明

1

社团登记费

 

 

 

 

申请费

10/

浙价费〔1996419号,发改价格〔2003851

 

 

登记费

90/(含证书费),社团分支(代表)机构为40/件(含证书费)

同上

 

 

变更登记费

40/件,社团分支(代表)机构为20/

同上

 

2

婚姻登记费

 

 

 

 

结婚、复婚、离婚登记证书工本费

9/

浙价费〔2001237

 

 

结婚证或离婚证

5/

同上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

1/

本通知

 

3

殡葬费

 

 

 

 

火化费

油炉最高每具2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确定

浙价费〔2002228

 

 

接尸费

轿车5/公里,面包车3/公里

浙价费〔1996175

 

4

收养登记费

 

 

 

 

收养申请手续费

20/

浙价费〔2001237

 

 

收养证工本费

10/

同上

 

 

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

同上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

1992〕浙价费联127号,价费字〔1992349

 

 

收养弃婴收费

1、国内公民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领养弃儿交纳抚养期间生活费:市110/.月,县102/.月;

2、外国公民收养我国孤儿,原则上掌握在5000美元左右

浙价费〔199191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费

登记费100/件(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40/

计价格〔19992115

 

6

门楼牌证(含使用证)、地名标志工本费

详见文件

1993〕浙价费联22号,浙价费〔1995324号,浙价费〔2003280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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