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环保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7〕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系统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环保等25个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等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中央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我省未征收的或已停止征收的,此次不再予以公布。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5〕13号)的规定,取消公安部门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工本费、《出海船民证》工本费、《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工本费、《合资船船员登轮证》工本费、《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工本费、《台湾居民登陆证》工本费、《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工本费等七项收费。
六、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七、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环保等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环保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环保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