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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化药用注射器等材料费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7-11-29 16:22:10.0 来源:
『信息查询』
关于化药用注射器等材料费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化药用注射器等材料费问题的答复

浙价费[2007]216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明确化药用注射器等材料费问题的请示》(绍市发改价[2007]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静脉输液的化药用一次性注射器可以按“除外内容”另收。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规定,自20051120日起,静脉输液的化药用一次性注射器统一在输液费外加收1元化药材料费。

二、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药物为多种药物输液,药物种类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确定。

 

浙江省物价局

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各市物价局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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