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化药用注射器等材料费问题的答复
浙价费[2007]216号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明确化药用注射器等材料费问题的请示》(绍市发改价[2007]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静脉输液的化药用一次性注射器可以按“除外内容”另收。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规定,自2005年11月20日起,静脉输液的化药用一次性注射器统一在输液费外加收1元化药材料费。
二、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药物为多种药物输液,药物种类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确定。
浙江省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各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