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7]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推进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发改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 省纠风办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理顺我省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积极推进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改革,探索降低患者医药费用总支出的有效途径,规范药品采购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担负着为人民群众就近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医疗问题的重要职能,是构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和价格管理,对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工作存在着采购渠道多、采购价格不统一、用药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开展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利于形成药品采购的规模优势,逐步解决目前采购批量小、流通环节多、采购价格高的问题,有效降低群众药品费用负担;有利于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渠道,建立新型药品流通体系;有利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监管,消除药品质量隐患,确保用药安全;也有利于构建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卫生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开展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药品采购制度改革,通过规范有序、集中采购、有效监管的药品采购方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促进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制定有关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利用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有效提高药品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二是集中公开、减少环节。以集中采购,网上交易为主要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直接交易,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流通成本。
三是统一规范、综合评价。公开遴选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严格遵循药品采购操作规范,完善药品采购综合评价体系。
四是公正合理、多方共赢。在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积极性。
三、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试行以市为单位统筹实施。药品采购的网上交易业务由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服务机构具体操作,各地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服务机构。
四、药品集中采购的对象和范围
参加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对象为,全省所有非营利性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特别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全部参与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为上述医疗机构内使用的所有临床用药(国家特殊管理的“毒、麻、精、放”类药品、国家或省免疫规划内的菌疫苗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药品集中采购面向省内外具有合法资质的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
五、药品集中采购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目录。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省统一、药品采用通用名的采购指导目录。各市、县(市、区)要根据采购指导目录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制定具体到规格的本地采购目录。为规范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药品规格要统一使用常用规格,非特殊需要不得使用异型规格。
(二)集中采购。各市、县(市、区)要成立药品集中采购的临时协调机构,统一组织所属所有县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活动。
(三)明确数量。按照采购目录汇总本地区各医疗机构上年的实际用药量,经归并后,计算出本地区某一规格药品的年度最低采购量。
(四)一规一厂、定点生产。在所有参与集中采购的药品中,同层次、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只确定1个成交企业。优先选用简包装药品,鼓励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使用廉价药品。
(五)综合竞价。要根据企业资质、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临床疗效、产品覆盖率、品牌等因素,通过综合比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价格。
(六)合理定价。要按照中标价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之间的差价大部分向群众让利的原则,确定集中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临时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不得高于同一采购地区范围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同类药品的零售价。
(七)统一配送。集中采购的药品实行统一配送,可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配送企业和配送费用,也可由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合作以含配送费用的价格参与竞争。
六、切实加强对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各地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成立协调和管理机构,认真组织实施。要科学合理制订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加强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制订的首次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在正式实施之前,要事先征求省级和杭州市药品联合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协调小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