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07〕285号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
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
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医疗机构第一批常用低价药价格等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07〕275号)制定的部分药品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详见附表。
二、本通知自
附表:部分常用低价药价格调整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药品 价格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纠风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军区后勤部,省医药行业协会,浙江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省级医院、省级医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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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