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7〕33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规定,决定公布粘菌素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的价格为达到GMP认证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过去制定公布的上述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药品
价格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纠风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军区后勤部,省医药行业协会,浙江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省级医院、省级医药公司。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