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07〕314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温州医学院实行学分制
收费管理的复函
温州医学院:
你院《关于请求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函》(温医〔2007〕40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中: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960元。学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每学分75元。以上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三、学分制收费的其他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退费政策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规定执行。
四、学分制收费自2007级新生入学起执行。2006级以前学生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后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收费
教育 函
抄送:温州市物价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教育局。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