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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2008-01-07 08:53:08
『信息查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两年多的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充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新增“新生儿游泳”、“保健膏方门诊及膏方煎制”二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三、“除外内容”注明可以另收费用的一次性材料价格,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作价办法定价,并按以下原则收费:单价5元以下的,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保留到5分;5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20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元。

本通知自2008115日起执行。

    附件:1、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纠风办、省军区后勤部,各省级医院

 
附件列表
  • 2007年完善稿(定稿).xls
  •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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