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05-2006年度价格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二等奖: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探讨
衢州市物价局童雪芬
随着一系列社会办学政策的出台,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教育投资已引起越来越多社会群体的关注。我市民办教育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并沿着健康的轨道逐步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办学遍及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及成人培训,尤其以学历教育为主的民办学校,已成为国家学历教育的重要补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这些学校以其特有的教学方法、优良的教育质量,正在吸引更多的学生就读。
一、我市民办学校发展的基本情况
民办教育的长足、蓬勃发展,有效地缓解了我市一定时期存在的上学难问题,推动了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我市民办教育从无到有,目前已发展到1111所学校,其中:中等职业16所、普高2所、完中7所、初中4所、九年一贯制1所、小学7所、幼儿园1074所;我市民办学校这几年发展如此迅速,其原因:一是得益于市委、市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发展政策,地方政府持续的财政支持;二是民间投资者雄厚的资金基础以及长远发展的理念;三是家长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综观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民办教学投资规模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这几年市、县两级政府在财政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把发展教育事业的重点放在扶持兴办民办制学校上,采取优惠政策促进民办学校进一步发展。据调查,至今我市民办制学校有1111所,投入资金近2亿元,一所所崭新的民办学校拔地而起,正迎接八方学生。
(二)民办学校教学模式由单一型向综合类发展。经过这几年的办学探索,民办学校办学模式已由单一的教纯初中、小学或高中模式,向初高中、初中小学并兼为一体的综合性学校方面发展,在教学的同时溶入对学生素质的培养,不断提高学生的自治能力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
(三)民办学校融资形式已走向多元化。目前民办学校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体制。有由企业集团出资建设,公办学校合作经营;行政部门出资、财政补助办学;个人独资筹建办学;还有公办改制的学校,借助公办的优质师资进行管理的学校,管理方式基本上还属公办学校管理。这几年我市民办学校已初步形成民办和国有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
二、民办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近几年大量的民办学校应运而生,民办学校利用民间资金来发展社会教育事业,于国、于民都是一件好事,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办学校成份差异性很大,管理方式的差异,对整个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发展带来难度。据教育部门2006统计,目前我市纯民办学校占少数,大部分是教育部门改制后的结果,有的一套班子二块牌子,有的在原学校的基础上,由企业象征性的出资合办,也有在原学校的基础上转制为“国有民办”等。当然这些学校和班级也经过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合法手续审批的。但由此产生管理机制的差异,对民办学校的全面发展是不利的,也与目前严格规范“校中校”、“一校两制”等政策不符。
(二)对民办学校的政策上不能实现同等对待。由于民办学校性质构成上的差异,导致了在教职人员管理上的差异,较突出的是,在教师录用上,目前大部分国有民办学校教师全部享受公办教师待遇,档案归属教育局,一旦学校没了,教师的身份还在;而纯民办学校招聘教师必须先辞去公办教师身份(尤其是一些教师骨干),教育主管部门主要是怕好的教师被“挖”去,故意设置“门槛”,人为的增加各类民办学校之间的差异,造成纯民办学校教育成本也比其他类型学校要高。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创建的民办学校集中了本地区的师资精英,人为造成不平等性,如果任其发展,民办学校又将成为教育部门独家垄断的天地,所以纯民办学校要求实行平等待遇的呼声也较高。
(三)民办学校的收费不能真正做到以成本为依据,还存在着不规范收费的情况。目前我市对民办学校实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的管理方式,收费实行学历教育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非学历教育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管理模式。经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是民办学校教育成本计算还缺乏统一的规范性规定,如折旧年限、成本计算的范围、计算方法等口径不统一,如果这些因素不确定,按成本计收也是一句空话。二是社会消费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均限制了民办学校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按实际成本费用收取。三是收费模式上缺乏统一。目前我市民办学校中有入校前收一次性收取赞助费的,也有根据学分情况收取赞助费的,因事而定。甚至有的学校为争生源,口头承诺降低收费标准,又不履行,家长意见较大。
形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方面:一是公办学校特别是优质学校的资源不足,难以满足当前教育的需要,从而使一部分民办学校借助其公办学校的名义及生源相对丰富的优势进行高收费,所谓利用“价格杠杆”进行“市场调节”。二是多数学生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都想将自己的子女送到优质学校去读书,即使要多交费也“心甘情愿”。这种趋众心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办学校高收费。三是目前对民办学校“生均培养成本”的准确性难以核定,加上对民办学校投资的“合理回报率”也尚未有具体标准,物价部门要准确核定其收费标准难度较大。为此,有的民办学校为提高自己的档次,在申报时总是就高不就低,宁可“批高收低”,也不愿降低自己的“档次”。
三、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具体对策
(一) 健全民办学校收费审批约束机制。物价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时,必须要兼顾学校与学生双方利益,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调整频次,当好市场价格公正人。在鼓励民办学校发展的同时,为防止民办学校过密地调高收费标准,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只能在秋季开学时执行,春季不得进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只适用入学新生,原在校就读的学生仍按其当年入学时规定的收费标准缴费至其就读学段结束。高中、初中分别以3年为一个学段;小学6年时间较长,可考虑分两个学段(1-3年级为一个学段、4-6年级为一个学段)。这样做,可防止有的民办学校在招生时低收费,而在学生入学后则要求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发生。
(二)完善民办学校的收费形成机制。民办学校是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因此,对民办学校的收费形成机制,必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也正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如从“不以营利为目的”到“扣除教育成本取得合理回报”等。笔者认为必须加快民办学校的收费形成机制。具体为:(1)制定出台教育成本核定范围和管理办法。国家规定,民办学校的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管理的正常支出。但目前有的学校的专家顾问费、名校合作费、广告宣传费等,所占的教育成本比例较高。其中,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问题,由于国家“取得合理回报”具体办法尚未出台,各地物价部门在审价批费时难以掌握这个“度”。而且制定“取得合理回报”具体办法是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当务之急,建议实行不同地区不同标准,切忌“一刀切”。(2)制定民办学校收费的最高限额。在目前的条件下,应统筹参照当地同类、同等次公办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以及本地区的“合理回报率”标准和投资折旧等因素制定民办学校收费的最高限额,不能让民办学校无止境地提高收费标准。
(三)改革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方法,实行分级定价、优质优价。目前,对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费根据其成本核算实行逐校审批,这样做随意性大,也难以平衡各校之间的攀比,不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使在审批收费时更好地依法行政,使所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平、公正、合理,防止和克服随意性,就应对民办学校收费方法,实行分级定价、优质优价。即由教育部门参照公办学校的评级方法制定民办学校的等级标准,并根据等级标准评定各民办学校的等级;物价部门按照教育部门评定的学校等级,在事前核定的同类学校最高收费限额范围内,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原则并考虑合理回报等因素审定各民办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
(四)严格界定择校费的收取方式。在民办学校发展初期,由于对择校费界定尚不清晰,民办学校均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收取择校费。现在国家对择校费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为更好地依法行政,规范和理顺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就应该改变目前民办学校收取择校费方式。所谓择校生,是指公办学校因自身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而民办学校的招生是面向全社会且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的,客观上不存在“择校”,加上民办学校的收费是按办学成本和取得合理回报制定其学费的,无须另立项目收费。既然允许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受限制而远高于公办学校,如原来收取的费用不够补偿办学成本,应该通过调整学费标准来进行调节,不应再以“择校”为名另行收取择校费。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或向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违者,应作乱收费论处,以防止民办学校“高批低收”或“高报低收”的现象发生。
要健全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费用的审核和使用监督,严禁将用于教学活动之外的费用(包括学校以鼓励形式减免学生学杂费等费用)计入办学成本(照顾贫困生减免的费用除外)。对民办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学费、择校费及各项代收代支费用),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其使用运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有关费用开支应审核其运作是否应纳入教育成本,其合法收入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要严格规范民办学校代收代管费用。民办学校对住宿学生的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应由学生自行购买,学校不得硬性要求统一购置;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收代管性、服务性费用,要以学生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加价牟利。
要健全民办学校的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的收费经审批或备案后,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