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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价格及相关政策研究调研报告

2008-03-24 10:05:31
浙江省2005-2006年度价格优秀调研成果评选特等奖:

浙江省2005-2006年度价格优秀调研成果评选特等奖: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价格及相关政策研究

调研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黄家晖等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探索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和方式,我局专门成立了以黄家晖局长为组长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价格政策研究”课题组,成员由局内各业务处室及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丽水市、萧山区等价格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从3月中旬起由黄家晖局长带队,到萧山、浦江、磐安、海宁等6个市、县(市、区)6个乡镇6个村进行实地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走村入户实地考察、查看收费公示牌等多种形式进行典型调查。各课题组成员又分头到全省各市、县农村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取得了大量有关农村价格工作和农民增收减负、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改善等第一手材料,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现行的价格及相关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有了进一步了解和思考。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新农村建设中10个方面的价格及相关政策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和政策建议。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粮食补贴政策及相关政策问题

农业与粮食补贴是WTO框架下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旨在保护农业与粮食生产发展的重要政策。近年来,一些省、市实行以取消国家定购为核心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我省属较早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省份之一。如何正确认识和完善现行粮食补贴政策,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持粮食生产稳定与增长,有效调控粮食产需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省实施粮食补贴政策的基本情况

为实现粮食销售企业顺价销售,我省在1999年就提出了“两价分离”政策,尝试对粮食生产进行直接补贴。“两价分离”,就是把原来暗含在粮食支持价格—定购价和保护价中政府给予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分离出来,由国有购销企业在农民售粮时直接兑现给农民,使政府对粮食的补贴由“暗补”转变为“明补”。1999年和2000年我省对国家定购内的早稻和晚稻都给予补贴。2001年我省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由于取消了粮食定购任务和停止执行保护价政策,粮食补贴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基本政策有:

一是改国家定购为政府“订单”,通过“订单粮食”的形式将政府所需粮源落实到农户。

二是缩小粮食补贴的品种范围,仅对政府“订单”内的早稻给予补贴,“订单”以外的早稻和晚稻基本上不实行补贴政策。

三是按“能够补偿种粮成本并有微利”的原则,确定政府补贴标准,不同年份的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以早稻为例,2000年每50公斤补贴10(定购)2001年每50公斤补贴3(“订单”部分)2002年每50公斤补贴5(“订单”部分)2003年对订单内属政府储备轮换粮每50公斤补贴不超过3元,对金华和衢州储备粮轮换订单基地内的省级储备粮轮换订单粮每50公斤补贴5元,其中4元在收购时直接补贴给售粮农民,1元为对基地内订单粮农的种子补贴,由农业部门通过种子供应兑现给农民。

四是2004年后,我省实行早、晚稻最低收购价制度。2006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价格政策,我省制定了早、晚稻最低收购价,早籼谷每50公斤70元,中晚籼谷为72元,晚粳谷为75元。当市场收购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政府委托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各地2006年继续执行“订单粮食”价外补贴政策,对订单内属地方储备轮换的粮食给予每50公斤5元的政府价外补贴,由当地政府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其中用于省级储备轮换的“订单粮食”,金华、衢州基地政府补贴为7元,其它地区的政府补贴大部分为5-7元。这些政府补贴在粮食收购时都直接补贴给农民。考虑到我省粮农种粮成本较高,省粮食行业协会和省价格协会在早籼稻收购前,联合发布了2006年早籼谷的市场价格信息,把早稻谷收购的信息指导价确定为每50公斤74元。全省多数国有粮食企业的实际收购价格执行74元的信息指导价,其中,有13个县在75元以上,最高收购价格(不含政府补贴)达80元。

()现行粮食补贴政策及相关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实施补贴政策有利于增加粮农尤其是规模经营户的收入,有利于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有利于政府掌握较为稳定的粮源用于储备粮轮换和稳定市场,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因此,粮食补贴政策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初步达到了农民基本满意、收购企业基本满意、政府基本满意的“三满意”效果。但现行粮食补贴政策及相关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主要表现为:

1、粮食补贴范围偏小、标准偏低。从目前粮食补贴政策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范围看,目前我省主要是补贴早稻,而对晚稻进行补贴的资金量少,而晚稻是我省居民的主要口粮。此外,不少地区对早稻补贴都设有“门槛”,中小户粮农反映,他们享受不到种粮直补资金,每户播种20亩以上才可享受政府种粮补贴的标准过高,使一部分粮农具有一定规模但不到20亩播种面积的农户难以享受到补贴。虽然粮食补贴政策对增加种粮大户、种田大户等规模经营户收入和提高他们种粮积极性有利,但是由于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仅为0.53亩,大部分农户都是分散经营,全省粮食商品率较低,只有20%左右。而粮食收储企业对农民出售的粮食要求比较高,需要整理除杂,如果考虑晒干减重、除杂减重等因素,在目前粮食补贴标准只有5-7/50公斤情况下,农民增收不明显。所以部分农民特别是定购任务不大的农民不愿将粮食卖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更愿直接卖给粮贩子。因此,在经济发达地区,除了享受省财政的粮食补贴外,市、县(市、区)及乡镇都有粮食补贴,名目繁多,主要针对大户,使补贴资金分散,不易形成合力。

2、粮食等农产品价格徘徊不前,化肥和农用柴油等农资价格上涨过快,农业生产效益有所下降。据调查,各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继续存在,并有加剧趋势。去年至今,市场粮价由于供需趋缓,粮价上扬的空间受到了进一步挤压,而化肥价格则由于石油等源头价格的大幅上扬,继续呈上涨趋势。同时,种粮的各项成本支出也在不断提高。种粮成本的增加正在抵销粮农从政府优惠政策中得到的好处,加大了我省粮农增收的难度。

一是稻谷等粮食价格稳中有降。据我们对全省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汇总,我省2005年早籼稻每50公斤平均售价为79.35元,比上年下降了3.28元。受粮价、亩产下降双重影响,2005年每亩早稻产值为604.82元,比上年减少38.68元,降幅为6.01%。扣除总成本后的净利润,每亩为153.06元,比上年减少76.98元,减幅为33.46%2005年我省粳稻价格并不低,但由于受虫害影响和成本费用的大幅上涨,扣除成本后每亩粳稻净利润为251.13元,比上年减少158.57元,减幅为38.70%

二是化肥等农资价格近年来却持续上涨,农民从政府惠农政策中得到的好处基本被抵消。据统计,我省去年尿素、碳酸氢铵、三元复合肥、氯化钾、磷酸二铵全年每公斤平均价分别为1.93元、0.59元、2.05元、1.97元和2.04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涨幅分别达到7.82%5.36%20.59%29.61%13.97%。今年以来,受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化肥等农资价格仍继续呈上升之势。从今年4月份起,我省调整了化肥出厂价浮动幅度。镇海炼化、巨化的尿素出厂价每吨分别从1650元、1725元上调到1725元、1800元,上调幅度均为5%。增加了农民种粮成本支出,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种粮收益。可以预计,今年由于原油、煤炭、电力、运输等价格上涨,农资价格总体上会高于上年水平。加上种粮土地承包费、种子费、雇工费、机耕费等其他费用的上涨,农民从政府惠农政策中得到的实惠无形中被抵消,农民普遍担心种粮收益会受到影响。

三是近几年来种粮收益呈逐年下降趋势。如成本收益图所示,我省近年来每50公斤早籼稻的总成本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早籼稻平均出售价格在2004年达到历史高点后,稳居高位,但净利润从2004年的29.12/50公斤下降到2006年的17.49/50公斤

表二:成本收益表

年份与项目

2003

2004

2005

2006

总成本(50公斤

44.03

53.51

60.89

63.20

出售价格(50公斤

55.10

82.63

79.35

80.69

净利润(50公斤

11.07

29.12

18.46

17.49

此外,我们在调研中农户还反映:近些年来由于工业园区建设、造路、建学校等,粮田一减再减,种粮大户想扩大规模却缺少农田;农业技术无人指导;水利基础设施年久失修,无人过问;各级供销社体制改革后,农资零售单位基本上转为以个体经营为主,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下降,假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化肥等农资价格进货渠道多,变动快,各地反映价格变动频繁,一天一个价或上午下午不一样,农民有意见。

()完善我省粮食补贴政策及相关政策的几点建议

近几年我省粮地面积不断减少,生产能力下降,种粮生产成本上升,而种粮收益逐年下降是农民少种粮或不愿种粮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国内粮食市场体系不完善,粮食产销区平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浙江迫切需要在粮食供求紧张时能够保障省外粮食的正常调入。“非典”期间我省粮食供给紧缺,紧急向外省调运又出现铁路运力十分紧张而几乎危及社会安定的教训,值得引起我们的深思。2004年我省GDP已超过1万亿元,经济总量居全国第四位,是我国经济最发达、最活跃的省份之一,2005年我省财政总收入突破2000亿元,截至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二十一年列全国各省区第一位。我省已进入工业化初级阶段,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和能力。我省作为粮食主销区,是仅次于广东省的全国第二个粮食输入大省,目前365亿斤的粮食总需求当中,一半以上的粮食约200亿斤要从省外购进,粮食缺口规模还将逐年扩大。稳定粮食生产,保持一定的粮食供给能力,关系到我省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省粮食补贴政策制定的取向是:主要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粮农收入的稳定与增长的粮食补贴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建立以种粮成本为依据,保持粮农稳定合理的收益为核心的粮食价格综合补贴制度,实行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稳定粮价机制。围绕上述政策取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要继续重视粮食生产,加强调控,粮食订单价格要随粮食成本动态变化,保证粮农稳定增收,科学合理制定目标粮食价格。

1)制定国家最低收购保护价,要以粮食生产成本为依据,并考虑一定收益制定粮食订单价格。2005年我省早籼稻平均订单价低于2004年,2005年我省晚粳稻平均订单价略高于2004年,但仍然跟不上粮食生产成本的增加。因此,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粮食订单价格要随粮食生产成本的变化而变化,并保证合理的利润,科学合理地制定目标粮食价格政策,确保粮农稳定增收。

2)进一步优化农产品成本调查网络,为合理制定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提供科学依据。我省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已开展50多年,覆盖了主要粮棉油主产县(市、区),代表性强,使用的国际上通行的调查核算体系,数据准确,具有可比性。目前我省每个主要粮棉油品种基本上达到了“一县三点十二户”或“一县四点十二户”的较高代表性标准,调查户一经确定,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调查户如失去代表性确应调整的,每年调整的某品种调查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县承担该品种调查任务的调查户总数的四分之一。

2、根据种粮农资价格指数,科学制定综合直补政策。

1)随着资源价格改革的逐步推进,种粮农资价格将呈上升趋势。考虑到化肥、农药、农膜和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收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实际,为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国家在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后开始对种粮农民因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上涨增支实行综合直补政策。补贴规模主要根据全年预计的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幅度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确定。国家今年安排我省综合直补资金9893万元,分摊到每亩粮食播种面积为4.26元。但是根据我省今年开展的农用柴油使用量专项调查,一般粮农仅因柴油涨价而多支出3.46/亩;如果考虑化肥、农药等因涨价增加支出合计起来远超过每亩4.26元水平。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制定综合直补政策,减缓因石油等资源价格改革造成柴油、化肥等种粮农资价格上涨对种粮农民增支的影响,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成效。

2)编制种粮农资价格指数,作为实行对种粮农民因柴油、化肥等生产资料涨价而实行综合直补的依据。要根据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种粮必需生产资料及其占种粮使用农资量的比重情况,编制种粮农资价格指数。主要种粮农资价格情况由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提供,农资使用量的数据以浙江省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为依据。

二、关于农村医药价格及相关政策问题

()当前农村医药价格现状

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村医疗服务及用药水平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主要就医的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普遍较低,服务范围较窄,且药品使用中不规范情况较多,使用的药品质量明显低于城市。二是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较重。为切实减轻农民就医负担,近年来我省着力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积极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到2005年底全省平均参保率达71.3%。如磐安县自2003年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参保率保持在89%以上,参保金额为省补10元、县补10元、农民个人20元。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自1999年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参保率保持在91%,参保大病型筹资金额为60元(其中省补5元、市补5元、区补10元、镇补10元、农民个人自筹30元),普及型筹资金额为110元(其中农民个人自筹60元,其余为各级政府补助),六年来累计有7348人次享受合作医疗报销,报销金额达497.6万元,如20052.34万人参保,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105.48万元,共有3652人次、3552个家庭得到合作医疗报销,占全镇总户数的47%,给付率为21.17%,总计给付金额为121.04万元,其中缺口15.56万元由财政补足。

二是采取措施多次降低药品价格。我省从200411日起在县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顺加作价政策。据省卫生部门统计,扣除药品销售增长因素,2004年药品降价金额达20亿元。2005年又贯彻落实国家差比价规则,重新审核公布了8大类2200多个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全省预计年降价金额3亿元左右。2006年配合国家对政府定价药品的重新调整和规范,我省已陆续公布了抗微生物类、抗肿瘤类等270多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同时对国家和省2001年以来的药品定价进行清理规范。

三是积极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00571日起对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统一项目名称,明确项目内涵;规定检验不区分方法、速度和试剂,检查限定计价部位,同时大幅度降低检查检验费标准;一次性卫生材料实行打包计价等措施,对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当前农村医药价格及相关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多数地方建立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一些地方由于财力和农民思想认识上的原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率还不高,加上农村卫生设施建设投入相对不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看不起病”仍是农民反映最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部分农民存在小病拖大病熬,不行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因病致贫现象也不少见。在当前医药不分、以药养医的体制下,开大处方乱用药、药品价格虚高等现象仍较为严重,乡镇卫生院多销售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和非知名企业生产的药品,药品加价率普遍较高。据对萧山区乡镇卫生院2004年和2005年的调查,药品平均加价率为81.8%,少数品种的加价率达到775%

()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管理和改革的对策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民族健康素质不断提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定位是“政府举办的带有一定福利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政府必然承担公共卫生和部分基本医疗费用的支出,同时通过行政手段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科学制定医药价格、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等弱势人群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

1、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管理和改革的近期目标:一是规范药品价格。今年将在分批公布所有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同时,规范乡镇卫生院的药品加价率。当前国家已明确要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顺加差率不超过15%,乡镇卫生院药品顺加差率过高的矛盾更显突出,下一步将在乡镇卫生院推行药品顺加作价政策,合理确定差率,切实降低药品加价率。二是清理乡镇卫生院、村诊所、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合理制定与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收费标准。三是进一步提高合作医疗补助标准。根据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要求,今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从20元提高到40元,各地应按要求相应提高补助标准,对欠发达地区省里要加大对提高部分的补助扶持力度。

2、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管理和改革的远期目标:在体制、机制上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改革“以药养医”局面,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财政投入力度,降低其对药品差价收入的依赖程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对农村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全额投入。二要逐步理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在不断降低药品价格的同时,适当提高医疗技术和劳务价格,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三要加快完善以新型合作医疗为主导、医疗救助为补充、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配套的“三位一体”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行城镇和农村居民同等待遇,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

三、关于农村教育收费及相关政策问题

()当前农村教育收费及相关政策现状

加大教育资源城乡统筹力度,加快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一是教育经费投入稳步增长。近年来,各地积极实施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经费投入稳步增长。据统计,全省20032005年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分别为192元、247元、295元,其中,农村小学分别为178元、234元、264元;初中分别为287元、402元、460元,其中,农村初中分别为262元、362元、400元。二是加大了教育资源布局调整力度。按照“高中阶段学校向县城集中,初中阶段学校向中心镇集中,中心小学向乡镇所在地集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的布局调整规划,加快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三是全面实施“四项工程”,进一步缩小城乡学校的差距。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用3年时间每年投入3亿元,在全省农村中小学全面实施“四项工程”。即:“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扩面工程”、“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和“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各地还大力推进“万校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全省标准化学校比例达到85%,进一步缩小城乡学校的差距。农村义务教育的面貌正在发生变化,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率。四是在收费政策上,消除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收费管理体制,并从2004年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施“一费制”政策,对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实行省定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2006年秋季起在全省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政策。据统计,全省免杂费政策执行后,全省各级财政支出总额将达13亿元。五是建立扶困基金。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扶持帮困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除免收学()费外,还实行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政策或推广使用“教育券”。在高校推行绿色通道。为鼓励高中毕业生就读农业种养技术专业,从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对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收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六是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管,进一步降低教材零售价格;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收费,代办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或购买,收费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当前农村教育收费及相关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农民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由于长期以来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相对不足,“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仍是当前农民反映最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农村因学返贫现象还比较严重。尽管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积淀以及体制机制上的不合理、政府投入不足等原因,很难在短时期内加以解决。对一些纯农业生产户来说,子女就学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主要原因:一是财政投入不足。据统计,全省2003-2005年教育经费总投入虽然呈增长态势,分别为394.95亿元、480亿元、547亿元,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呈徘徊状态,分别为2.45%2.38%2.38%,与国家提出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00年达到4%的目标相差甚远。而这些投入中,近年来主要用于高教园区建设或一些重点学校的改()建,真正用于农村薄弱学校经费相对较少。如平阳、苍南等县农村小学、初中每生每年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仅为46元、75元和64元、118元,远未达到省里规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加上一些地方脱离经济发展实际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超标准超豪华配置教学资源,而财政投入又显不足,只得通过收费来解决,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二是教育资源的不均衡性。一些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区,因此,农民孩子要想上一所理想的中小学就得支付一笔不少的捐资费、择校费,这是上学贵的主要原因。我省从今年秋季起,对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收杂费政策农民对此非常欢迎,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捐资费、高中择校费和大学收费意见较大。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只对县以外学生收取借读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0元。萧山区不少农民反映,为让孩子上当地好一点学校,乡(镇)村学生到县城教学质量好的小学就读,还得向人民教育基金会缴纳几千到几万元的费用,名义上是自愿捐款,实际上强制形式。上好一点高中就必须缴纳几万元的择校费。三是高校扩招热,造成校舍等基础设施跟不上,大量基建项目经费和银行负债,只得通过收取高额学费解决部份资金短缺问题。目前,我省普通高等院校学费标准是在2000年左右调整的,近年来一直未作调整,二本以上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一般在40005000元,这一收费标准在全国属中等水平,三本生在15000元左右,加上住宿费用、代管费以及一些日常开销等,对于一些纯农业户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普通农民来说,也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农民反映,他们收到孩子上大学录取通知书时的心情是喜忧参半,喜的是孩子有了上大学的机会,忧的是巨额学费不知从哪里来。四是行政区划调整和教育布局调整,教育资源浪费严重。近年来,全省各县(市、区)相继调整了行政区划,按照“高中阶段学校向县城集中,初中阶段向中心镇集中,中心小学向乡镇所在地集中”的原则,相应地调整了一些中小学校的布局,一方面原有的一些中小学校校舍要处置,造成资源浪费,而另一方面又需要重新建造一些中小学校,学校要负债建设,政府有限的财政性投入教育资金得不到充分发挥。

()加强农村教育收费管理和改革的对策建议

农村义务教育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财政的目标,政府是这一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管理者、也是投入者。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是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的迫切要求,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关系到先进文化建设,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今后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围绕“基础教育抓均衡、高等教育抓质量、职业教育抓结合、终身教育抓体系”的发展目标,在稳定办学规模的基础上,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以创建新一轮教育强县为抓手,继续落实“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明确县级政府在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办学管理体制,积极推进高标准高质量的普及义务教育,全面提升农村教育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力争35年内达到教育资源基本实现均衡配置。

1、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是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的迫切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各地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农村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投入。要将全省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提高后的日常公用经费超出2003年省定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力争到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经济困难县切实履行投入主体职责。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要以市县政府为主,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安排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省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市县校舍维修改造规模、财力状况、新机制实施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省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择校的根源在于校际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硬件设施,更体现在管理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质量上,其中教师素质是关键因素。因此,进一步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制订出城乡统一的中小学基本办学标准,使无论城市还是农村,每所中小学校都能拥有大体均等的校舍、器材等物质条件。要围绕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这篇大文章,重点要抓好城乡教育资源布局的优化,做到“城乡规划一张图”、“城乡建设一盘棋”,促进农村教育均衡发展。要建立师资交流制度,平衡区域内教育资源,促进教师间和学校间的交流与合作,缓解优质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压力,为区域教育质量提升起到作用。区域内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定期交流,这样可以有效地扭转择校风,从而使乱收费也在一定程度得到抑制。同时,要统一城乡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让每位教师不因经济利益问题而抵制交流。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今后中小学教师应当享受当地政府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各地应当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不得留有缺口,确保当地统一出台的福利补助政策在农村中小学的落实。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从2007年春季起,一律停止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按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要规范高中择校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高中择校“三限政策”,逐步降低高中择校生比例。加大对择校费、捐资助学经费的统筹力度,对优质(重点)学校收取的择校费要提取2030%比例用于薄弱学校建设;各地对捐资助学经费要拿出7080%重点用于农村薄弱学校建设,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重点学校集中,促进教育公平。对违反规定收取捐资助学经费、择校费的,一经查实,要全额上交财政用于农村薄弱学校改造。严格审核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继续稳定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要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清理整顿改制学校的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的行为。对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学校今后要一律停止招生,绝不允许搞变通,或明独立暗不独立。

4、完善落实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上学的收费减免政策和救助措施,扩大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范围。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除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外,还给予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家庭)的子女,也要给予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并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逐步扩大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面;对少数民族学生,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要采取临时减免收费政策,使农村贫困子女读得起书,上得起学。要积极倡导和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实施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政策,同时要加大免收其他费用的力度。对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继续用足用好高校奖、助学金政策,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负担。

5、加大农民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农民就业致富能力。以被征地农民、转产渔民、下山移民、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务工和专业农户为重点对象,以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到2010年,全省完成1000万名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任务。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不断增加投入。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对农民自愿参加的培训实行不收费或低收费政策,促进农民技能的提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就业致富机会。

四、关于农村公共交通及相关政策问题

()我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要求,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提高了农村客运的通达水平和通达质量。到2005年底,全省农村客运班线3064条,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线路919条,年完成农村客运量8.6亿人次,全省行政村通达率由2000年的69%提高到84.25%,其中城乡客运一体化率达到30%,通等级公路的行政村全部通了班车。按照中央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决策和部署,争取用五年时间,投资160亿元,改造通乡、通村公路55000公里,到2007年基本实现全省通村公路等级化和路面硬化。

为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步伐,降低农村客运成本,提高农村客运经营者的积极性,我省还采取了一些务实的举措,促进了农村客运事业的发展。一方面我省从200411月起的三年内对县(市)区域范围内乡镇之间、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之间的班车(即农村短途客运班车),以及专门用于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农村客运班车,实行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全免政策;对县(市)区域范围内由县城始发至乡镇、行政村的亏损或保本经营的班车(包括已实行公交化改造的城乡客运班车),实行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减半征收;对站务费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减免,大幅降低了经营成本,极大地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工商管理费、营业税等采取包干优惠措施,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合理制定农村客运运输价格。如绍兴、嘉兴等市制定了城乡公交具体票价标准,普通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每公里0.12元,空调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每公里0.16元,以元进档,按站收费,普通客车起步基价为1元,空调客车起步基价为2元,使城乡公交线路票价比原农村客运班线平均每票下降了1.67元。

()当前农村公共交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省在发展农村客运事业,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过程中有一些有利条件:如政府导向和社会需求,促进了城乡客运一体化的进程;基础设施建设为城乡客运一体化提供了条件;农村客运网络化试点为城乡客运一体化提供了实践基础等。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城乡客运管理体制不顺,二元分割现象仍然存在。尽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大力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但由于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管理体制二元分割,存在城乡客运享受的政策不一,经营成本相差悬殊,核定的载客人数方式不一等。

二是在价格管理体系中,存在城市公交执行公交票价计价办法,农村客运执行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计价办法,造成农村客票价格高于城市。

三是在站场设施建设上,一方面存在各种资源不能共享,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又存在农村客运基础设施落后、条件差,客运站场建设滞后,绝大多数乡镇无客运站现象。

四是在农村支线经营上,存在客源不足、道路状况差、税费高等现象,再加上近年来燃油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使得经营成本高、效益差,城市公交和短途客运经营者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罢运、集体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城乡客运不能形成统一规划,使群众增加换乘次数,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出行难的问题。

()对促进我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农村公共交通是实现城市和农村有机结合,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为服务,达到城乡之间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调发展的过程。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是与城乡社会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相适应,通过系统整合城乡道路、场站等基础设施和各种客运资源,使城乡公共交通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经营方式等方面能得到统筹协调发展,从而实现城乡道路客运的运输能力和客运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城乡居民普遍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客运服务。

由于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的体制和各类政策的影响,我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已经成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实现现代化的主要制约因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牢牢抓住目前难得的战略机遇期,“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交通是现代社会经济赖以运行和发展的基础,交通运输的发达程度直接支持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目前,我省的交通运输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交通运输还没有完成大发展过程,总量规模和质量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都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还不能有效地满足我省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有力的基础支持。一方面我省农村地区群众的出行难问题还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另一方面我省人口密度高,人均资源容量和环境容量都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道路运输的发展受资源的约束性强,我省的城乡客运发展将面临着如何更快地发展和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的问题。推进农村公共交通建设,能够统筹城乡资源,提高资源的综合效率,从而在可承担的资源和成本消耗的前提下,建立起能够普遍满足城乡居民出行需要创造更好生活和工作环境的旅客运输系统,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城乡居民的出行难问题,为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目前,农村客运市场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针对我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结合实际加以扶持,为此,建议:

1、要建立适应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的管理体制。在政策、规划、价格管理、技术标准、信息传输、经营规则以及管理体制上对实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进行统一协调和宏观调控。要建立职能明确、权责清晰的城乡公共交通管理体制,努力达到统一规划、协调发展、机构精简、节约资源、运输畅通、便利群众的目的。

2、对城乡公共交通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和发展政策。在税收、规费和保险费率、投资信贷等政策上要出台指导性的优惠政策意见,基本达到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网络内车辆统一税费政策,统一征收对象,统一征收标准和统一征收环节。在保险费率上也要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以进一步降低经营者的运营成本,提高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农村客运线路(特别是山区支线)的积极性。

3、打破城乡客运“二元分割”现象,理顺价格管理体系。在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网络内车辆基本达到统一的税收、规费、保险费率等经济政策的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使城乡客运一体化网络内的农村客运车辆享受相同的财政补贴。同时对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网络内车辆实行统一的公共交通票价计价办法,增强农村客运车辆的竞争力。

4、加快农村公路和站场建设。目前我省的城乡道路条件已经为全省实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还不能满足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为此,下一步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通达率和已通达公路的等级。同时,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同时考虑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以群众出行要求为导向,减少公交线路的迂回,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更好地适应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的需要。要根据客运量需求和各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乡镇客运站场。

5、客运公司要根据当地道路状况、客流情况、乘客的需求选择不同车型。在提高车辆技术等级,提升线路车辆整体档次,满足出行安全性、舒适性的前提下,兼顾乘客的经济承受能力、车主的投资回报率及车辆本身的性价比,合理核定农村公共交通票价。

6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的调节作用,改革公共交通线路管理方式,扩大经营者自主权。在客流基础较好的发达地区,可以适度引入多家经营主体的竞争机制,用市场机制带动城乡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格局的形成。通过整合城乡公共交通资源,达到优势互补,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持供需平衡,避免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同时,要规范客运市场竞争行为,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充分激活其经营积极性。

7、健全相关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城乡客运资源的统一管理,提高客运主体的素质,使城乡公共交通经营者始终把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们出行需要放在首位,处理好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保证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实现城乡公交与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五、关于农村电价及相关政策问题

()我省电价政策和电价改革的现状

近年来,我省加快了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和电价改革的步伐,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切实减轻农民负担。1998年以前,农民用电不仅要承担目录电价电费,还要承担农村低压电网的损失费用、农村电工的报酬、农村电网的维护费用。在不少农村曾经存在“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和“乱收费、乱加价、乱集资”的情况,这些额外的负担都要通过电价摊到农民头上,造成农村电价在一个时期远远高于城市的现象,农村电价畸高,农民不堪重负。1998年,国务院决定实施“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工程以来,我省从1999年起,全面启动了“两改一同价”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五年时间艰苦辛勤的劳动,实现了在用电方面消除城乡差别的城乡同网同价的目标。到2003年,全省除舟山以外地区,全面实现了城乡同网同价,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从0.74/千瓦时下降到0.53/千瓦时,每千瓦时下降了0.21元,降幅为28.4%;农村非普工业用电到户电价从平均1.15/千瓦时下降到0.708/千瓦时,每千瓦时下降0.44元,降幅为38.3%20002001200220032004年分别减轻农村电费负担5.76亿元、8.44亿元、12.54亿元、13.60亿元、14.73亿元,五年来累计减轻农民电费负担近55亿元。2005年,省物价局加大同价力度,对舟山城乡各类用电与省网同价采取分步到位的政策:从200611起,舟山市本级城乡各类用电和岱山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率先实现与省网同价2006111起,岱山、嵊泗城乡各类用电实现与省网同价。至此,我省包括舟山在内的城乡各类用电全面实现同价,切实减轻了农村电费负担,大大降低了农村居民生活成本。

2对欠发达地区小水电实行适度倾斜的价格政策,促进了我省小水电的蓬勃发展。由于我省欠发达地区水力资源蕴藏丰富,为鼓励欠发达地区水电加快开发,我局对欠发达地区小水电上网实行适度倾斜的价格政策,促进了我省小水电的蓬勃发展。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省地方公用小水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06万千瓦左右。我省自20001月起开始实行统一销售电价,6年以来全省小水电总装机容量净增加约126万千瓦,增长70%左右;特别是2001年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关于欠发达地区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1354号),明确了小水电上网价格向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的政策,至2005年底全省小水电新增装机约120万千瓦,使全省小水电开发比例高达7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5个百分点。目前我省地方公用水电厂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在0.44元左右,而全国的平均电价每千瓦时仅为0.23元,倾斜的电价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农村小水电的发展和广大农村脱贫致富。

3、对农业生产用电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保持稳定。自200011起,我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政策,截止2005年底,我省销售电价调整了三次,即自200411起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8分钱,自2004615起平均提高4分钱,自200551起平均提高2.4分钱。为充分体现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三次电价调整对农业生产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均未调整,继续执行优惠政策。据统计,2004年、2005年累计减少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电费支出约9100万元、9000万元,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4、对农业生产用电执行优惠电价政策。20066月以前我省销售电价表中单设“农业排灌、脱粒用电”,并下设子栏“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享受优惠电价政策,同时对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普通工业、非工业电价的,按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8元执行。根据销售电价改革方向和我省实际情况,我省自2006630抄见电量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类别,将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列入“农业生产用电”,并农业排灌、脱粒用电”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作为其子类,继续享受优惠电价。调整后的农业生产用电”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网还贷基金。调整后的“农业生产用电”比原执行的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5分钱,2005年电量(约4亿千瓦时)计算,将减少农业生产电费支出约600万元。

5、对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等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23号)的有关精神,我局下发了《关于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等用电价格的通知》(浙价商〔2002377号),对我省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和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用电价格予以优惠。全省有30家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30家省、部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电以及11家农业科技园区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的用电按受电容量分别执行大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对经省认定的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科技园区除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按照相应用电价格的电度电价优惠0.02/千瓦时执行。该政策大大降低了农业龙头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力的促进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据统计,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减少这些企业电费支出约85万元、95万元、120万元。

()当前电力管理体制和电价政策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

1、个别地区小水电上网还未实行峰谷电价,部分欠发达地区小水电上网电价未到位。目前,我省除衢州以外的其它地区已经对小水电上网实行峰谷电价。衢州对小水电上网实行的平均电价政策不利于鼓励建设库容较大且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站,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径流电站的开发和建设,出现了径流电站盲目开发的苗头。同时,由于丽水、衢州、金华、台州地区的部分县市小水电上网电价还未达到省里规定的最高限价,引起了诸如倒送好处费分配矛盾等一些问题。这些都是不利于引导小水电发展的因素。

2农村地区供电营业服务收费不够规范。目前,我省大部分农村地区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有不同层次和不同标准,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社会对供电部门垄断经营服务方面反映出的问题较多,供电部门服务项目不够明确、服务范围无限定、工程类收费标准明显偏高于社会标准等。

3、广大农村享受不到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村公用事业发展缓慢。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浙江省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24)规定,我省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销售电量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0.5分钱。但目前该项基金已不能满足城市公用事业支出,同时,随着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开展,农村公用事业建设投入加大,对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村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征收该项附加而广大农村却享受不到该项附加的好处,广大农村要求成为其受益对象的呼声日益迫切。

()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促进农村电价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针对我省当前农村电价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电价改革方向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促进农村电价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1、在全省实行小水电上网峰谷电价政策,增强小水电上网竞争能力。为鼓励建设具有库容和调峰能力的水电站,限制径流电站的盲目发展,保证电网的供电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督促衢州在全市范围对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峰谷电价。同时,根据电价改革方向,对欠发达地区上网电价还未到位的小水电安排资金逐步到位,具体通过调整趸售电价的形式逐步补贴到位,以解决倒送好处费分配不公等问题。继续对欠发达地区小水电上网实行适度倾斜的价格政策的同时,围绕上网电价改革方向和农村水电梯级开发、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对农村水电上网电价的管理,引导小水电的合理开发:一方面要逐步缩小各投产时段上网电价价差,增强小水电的竞争能力,为竞价上网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强趸售电价管理,加大县供电企业收购小水电电量力度。

2、规范农村供电营业服务收费。为减轻农民负担,我局开展了全面调查,清理了各地供电企业现行营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下一步将对我省供电企业营业性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即规范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废止各地自行出台或实际中执行的一些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督促各地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同时将单相峰谷表和三相峰谷表推广到全省农村,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峰谷电价带来的减少电费支出的好处。

3、研究并落实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电价政策,积极推进农村公用事业发展。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建设和谐社会、平安浙江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研究落实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电价政策。一是要明确对农村老年活动中心、村级路灯等农村公用事业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切实减轻农民生活负担。二是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适当提高我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并将其名称更改为“城乡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要求,使广大农村居民也成为该项资金的受益者,以加快我省广大农村公用事业的发展。

六、关于农村供水价格及相关政策问题

()我省农村饮用水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对用水的需求量日益增大。目前城市居民已基本普及自来水,但全省很大一部分农村居民仍没有喝上自来水,并且已改水受益的地区也远未达到安全卫生饮用水标准,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据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全省农村饮用合格水比例为48.3%,各地区差异较大,宁波地区最高,为71.2%,丽水地区最低,为12.8%。由于供水不足或饮用水不卫生,在我省部分地区曾引发了传染性疾病和饮用水中毒事件。如玉环、义乌、临安等地的副伤寒疫情,苍南、安吉等地的高氟病等,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尤其是身体健康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农村饮用水的安全状况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7号,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各地各部门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到2007年底,完成“千万农民饮用水一期工程”,解决50万农村人口饮用水困难,明显改善400农民饮用水条件,农村合格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5%2008-2012年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二期工程”,彻底解决100多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全面改善1000多万农民饮用水条件,农村合格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

“千万农民饮用水一期工程”实施以来到20065月底,全省已有431.5万农村人口改善了饮用水条件,已有51.1万农村人口解决了饮用水困难问题,使近500万的农民喝上了“放心水”。目前,我省农村达到卫生安全的自来水覆盖率从2002年的62%提高到75.5%。但是全省农村中仍有870万人饮水还属“不安全”。因此,到2010年要基本实现全省农村饮水安全的目标,“十一五”期间将解决82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这就意味着每年要解决165万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

()当前农村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千万农民饮用水一期工程”进展基本顺利,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农村居民反响较大。一是部分地区农村居民用水到户价高于城镇居民。在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过程中,供水管网及设施产权不一、结算环节多、层层加价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二是一些地方的城市供水企业在实施农村水改工程时向农民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增加了农民的额外负担。如临安市的青山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市自来水公司在向农民收取“工程费”以外还要收取“接水费”。据了解,自来水公司收取“接水费”后,用于支付住宅小区内或村内的供水管网建设工程费用。然而,在农村水改工程中收取“工程费”和“接水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三是农村供水设施管理薄弱。由于村镇财政比较困难,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资金不足,致使很大一部分村级集中供水点因此停止供水。如仙居县有40%左右的供水站没有固定管理员,有30多处供水工程因管理和资金的原因停止供水。四是大多数县(市)的农村供水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确、不落实,造成资源的浪费。

()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和保障农村居民权益的价格政策建议

解决农村饮用水困难问题,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制定农村供水价格和整顿规范农村水改工程中的收费,是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实现我省到2012年“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主要目标进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因此,为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结合我省自然条件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农村供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价格政策建议: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关于“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城镇生活用水水价”的要求,对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采用联片集中或分片集中供水方式的平原地区,实行城乡用水同网同价政策。实现同网同价首先要解决供水管网及设施产权不一、多环节结算、层层加价的问题,因此要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农村供水价格政策。在村级供水管网产权未归属于城镇供水企业的情况下,实行居民生活用水的到村结算价与城镇居民生活到户价同价,到户结算价格则为到村结算价加村级供水管网漏损按全村用水量分摊后的单位成本;在村级供水管网产权归属为城市供水企业的情况下,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同价。

2、在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过程中,为减轻农民负担,要明确规定不得收取“工程费”、“接水费”等费用,同时也要为城镇供水企业补偿在农村水改工程中的投资成本提供政策依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中“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起10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等,原则上不计污水处理费”的规定,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农村前,实行城乡用水同网同价时,城镇供水企业供农村生活用水的到户价格或到村价格中均不征收“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因不征收上述税费所形成的价差收入,用于补偿城镇供水企业在农村水改工程中的投资成本,若还不能完全弥补,可依法适当调整供水价格;若补偿投资成本以后还有盈余,应存入专户或专帐,专款用于农村供水设施的改扩建项目。

3、各地尤其是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指导农村供水价格的合理形成。在尚无条件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城乡用水同网同价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安全,无论采用何种管理体制,在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和工程日常运行维护和发展的基础上,都要实行有偿供水。制定农村供水水价既要能够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又要有利于形成“以水养水”的实现良性运行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规定,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一事一议”兴建的“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农村供水厂(站),供水价格按工程运行成本核算,由村民委员会自主确定,不得搭收其他名目的各种收费。

为保证以上政策能够很好实施,要加大对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紧迫性和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统一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认识,充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氛围,让“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深入人心,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七、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及相关政策问题

()现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现状

上世纪末期,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地方农村楼房盖高了,农民餐桌丰盛了,穿着打扮漂亮了。但是,由于农村的生活垃圾由过去易自然腐烂的菜叶瓜皮发展到塑料袋、农药瓶、废电池等不可降解废弃物和工业废弃物。不少村庄被垃圾包围,许多河里长满了杂草,河面上漂浮着各种垃圾,农村垃圾量日益增多,农民的生活环境不断恶化,不但对居住地农民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同时也对部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带来影响。对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已刻不容缓。为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近年来各地在农村垃圾处理上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1、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制度逐步推行。近年来,人类经过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深刻反思,开始探求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许多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农民已认识到保护好环境的重要意义,已将农村环境卫生的治理提上议事日程,并开始实施。我省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在经济发达地区推行“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处置”;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和山区,推广“门前三包、统一收集、就地分拣、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正在各地推行。如嘉兴、湖州两市已在全市各个行政村全面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宁波市的农村生活垃圾已基本做到集中收集,特别是慈溪市经过近四年的努力,从试点逐步推广到全市各个行政村,实现了村村生活垃圾袋(桶)装化,全市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义乌市2006年政府出资3300万元,专门用于农村垃圾集中处理,其中每年300万元用于农村保洁,建立了一套长效的农村卫生保洁机制。至2005年,我省建制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为82%,集中处理率为74%,行政村分别为43%38%,农村的脏、乱、差状况一定程度上的得到了控制。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迈出可喜的步伐。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各地在加强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探索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并对农村困难家庭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如平湖市规定市财政承担乡镇垃圾中转站垃圾清运和处理费用,各村负责本村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到堆放点的费用,落实保洁员报酬和相应设备的添置、维护费用,并参照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垃圾集中处理实行农户出资、村集体经济补助和企事业单位有偿服务的办法;海宁市推出农村垃圾收集有偿服务机制,收费标准为每户每年30元或每人每月1元,按每150200户左右配一名保洁员,主要用于村内道路清扫、生活垃圾收集所需的开支,基本实现了收支平衡,绝大多数农民表示理解并支持。农村生活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严重不足。由于农村幅员辽阔而且分散,实行垃圾处理所需投入非常巨大,受资金等因素的限制,部分地方政府财政很少投入,或投入严重不足,而农户则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职责,不应再承担处理费用,导致部分农村生活环境进一步恶化。由于缺少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乡镇以下的农村环卫设施基本靠村民自行筹资建设。一些集体经济实力强、对环境问题比较重视的农村,对生活垃圾初步建立了“户集、村收、镇运、县(市、区)处理”的模式。而一些集体经济薄弱的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日渐突出。据统计,全省每天有近4万吨农村生活垃圾未作处理,随地乱倒,严重影响农民生活质量和农村生态环境。

2、环境保护、自觉交费意识淡薄。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相比相对较低,农民的收入也少,要农民自己掏钱治理环境的意识还不强。如诸暨市价格部门通过召开价格听证会,出台了农村垃圾收集收费标准,虽然收费标准仅为每人每月1元,但收缴情况并不理想。

3、垃圾处理水平落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制约了对垃圾处理的投入,如果将农村分散的垃圾运到县城进行集中处理,运输成本要大大增加,如果分散处理,则又受技术条件的制约,其中最担心的就是简易填埋后会产生渗滤液,而技术不过关的焚烧则极易造成二次污染。目前,农村生活垃圾很多地方还是采取填埋、自然堆放的处理方法,侵占了有限的土地资源,不仅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妨碍环境卫生,更可能破坏地下水源和地表植被,严重危害着各种农作物的生长。

()推进农村垃圾集中处理和收费的几点建议

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从战略高度提出了“全面启动生态省建设、努力打造绿色浙江”的目标,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在突出的位置,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污染治理工程和生态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治理环境污染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为确保治理目标的实现,必须进一步推进农村垃圾集中处理工作。与此相适应,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1、加大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行农村垃圾处理制度,需要政府实行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按照“垃圾处理由国家、集体、个人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垃圾处理资金。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是当前启动农村垃圾处理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对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垃圾运输车辆等资金由政府财政解决,县财政承担从乡镇垃圾中转站至垃圾处理场的清运及垃圾处理场的处理费用,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2、建立垃圾处理收费补偿机制。按照“既不过多增加农民负担,又要保证洁化工作经常开展”的原则,对垃圾处理实行集中处理的乡镇,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卫部门,通过对垃圾处理的成本情况进行调查和测算,确定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各个环节的成本,对垃圾收集、清运可实行社会公开招标,实行市场化运作。处理所需资金可采用农户出资、村集体经济补助和财政承担的方式解决。由各村负责本村范围内的垃圾收集及运至堆放点的费用,落实保洁员报酬;由乡镇、村集体经济负担堆放点至中转站的运输费用,县财政负担中转站至处理场的运输和处理费用。要通过广泛的深入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在此基础上在农村逐步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农村垃圾处理实行向农民适当收费的收费制度,一方面可以更多地筹措农村垃圾处理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农民环境保护的意识。

八、关于农村殡葬服务收费及相关政策问题

()当前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现状

推行火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全省多数殡仪馆都是在上世纪90年代前为推行火化政策而建立起来的。目前我省多数地方的殡葬服务机构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同时承担了殡葬管理、强制火化、殡仪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等职能,有些地区还包括陵园建设、销售和管理,其中既有执法职能,也有提供各项殡葬服务和用品销售的功能,因此各殡仪馆的单位性质也不尽相同,有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个单位多种性质、多重职能造成了职能交叉,收费管理混乱。

按目前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体制,除骨灰盒等丧葬用品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外,遗体火化、尸体接收等公益性服务收费,以及尸体美容、尸体冷冻保存、骨灰寄存、场地租用、花圈租用等延伸服务收费均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中遗体火化、尸体接收两项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尸体美容、尸体冷冻保存、骨灰寄存、场地租用、花圈租用等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委托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对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同级定价。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经济发达地区的殡仪馆财务结余数都比较大,我们查阅了一些殡仪馆2004年、2005年财务报表,杭州市分别结余2100万元和1300万元,绍兴市分别是104万元和180万元,金华市均在100万元左右,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丽水莲都区和景宁县的收支基本持平,莲都区在2005年还出现了整体亏损11万元现象。从具体收入分析看,殡仪馆主要是靠丧葬用品和殡仪服务赢利。莲都区、景宁县等县级殡仪馆由于面对更大量的农村人口,殡仪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量较少,因此经营困难。我省从2004年取消丧葬用品经营的前置审批,实行放开经营后,各殡仪馆丧葬用品销售收入正逐步减少。由于燃油价格、人员工资等成本因素的不断上涨,使各地殡仪馆要求提高火化费的呼声日趋强烈。

从丧户在殡仪服务机构的消费来看(不含墓地费用),绍兴望秦山陵园是907/具,金华市殡仪馆是1400多元,武义是950元,景宁是700/具,庆元是500/具,丽水莲都区是970/具。由于各地丧葬风俗不同,丧户在殡仪馆消费之外另外还有许多消费。应该说,丧户的经济负担是不轻的。

()殡葬服务收费及相关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殡葬服务补偿机制不合理,火化费、接尸费等基本项目因成本上涨过快而显得偏低,但其他经营项目收费过高。一方面火化、接尸等基本服务成本难以得到合理补偿。而另一方面,殡葬行业又被列为“十大暴利行业”之一。从调研情况看,各地销售白布、红布、接尸袋等一次性丧葬用品的差率偏高,许多丧葬用品的销售价格一般为进价的3倍以上,有个别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进销差率高达400%

2、丧户的经济负担较重。从殡仪馆向丧户收费看,一般在1000元左右,若将墓地、丧礼等各项费用一并计算,丧户的各项丧葬消费负担则更重,丧葬风俗改革有待继续推进。

3、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地域化的殡葬服务需求。一方面一些地方分解项目等乱收费现象存在,而同时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为群众接受的殡仪服务却不能及时得到立项批准。

()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和推进殡葬行业改革的建议

今后殡葬服务收费改革要从推进殡葬改革、减轻群众丧葬费用负担出发,妥善处理好政府推行火化与满足群众不同层次丧葬服务需求之间的关系,适应殡葬服务业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发展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适当调整火化费收费标准。鉴于油价上涨、人工费提高等实际,参考邻省收费标准,适当调整火化费收费标准。同时,对火化费的内容加以规范,取消各地自行收取的骨灰整理费、特殊服务费、火化观看费、包炉费、加班费等收费项目,进一步整顿规范收费行为。

2、改革收费管理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包括火化费、接尸费、化妆费、整容费、冷藏费、礼厅场租费、骨灰寄存费等殡仪服务收费由当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转为公益服务价格管理,并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性和竞争条件,考虑服务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将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和特需服务二大类,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妥善解决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和不同层次需要的问题。殡仪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制定与项目管理,遵循有利于引导群众文明治丧、倡导丧事简办,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

3、积极支持和推进殡葬行业改革,促进行业竞争,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殡葬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杜绝殡葬行业的“暴利现象”。应明确界定现行殡仪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从业范围,打破行政垄断,根据职能拆分为殡葬管理所(行政执法单位)、火化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殡葬服务中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把殡葬用品销售和陵园销售职能从中剥离,除殡仪基本服务以外,有序引导和开放殡葬用品销售和殡仪服务市场,交由社会化经营,引入市场竞争,使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提高效率,切实减轻群众办丧事负担。

九、关于农村价格监管及相关政策问题

()当前农村价格监管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充分运用价格法律手段、价格政策行政手段及价格杠杆经济手段,在促进农民增收、控制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成本、查处涉农乱收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

1、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一是全面清理我省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及标准,20032005年共计取消淡水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农机服务费、拖拉机报停费等117项收费项目,降低了14项收费标准,暂停1项收费项目。通过全面清理,按2003年征收额计算,全省每年共减轻社会收费负担3.3亿元左右。二是为减轻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省家禽养殖户和加工户经销企业的影响,2004年我省对家禽业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出台了全额免征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三是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费和学校代办收费行为,继续完善对困难学生的收费减免政策。将流动人口子女统一纳入当地教育管理范围,对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子女的收费酌情予以减免。四是对外来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了专门面向外来外出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五是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管理,明确除了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工本费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准收取。六是加强农资价格管理,2005年,对尿素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有效抑制化肥价格的过快上涨。通过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管,将党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2、全面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农民维权意识。2002年以来,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公示工作由点到面在全省推行。到2003年底,全省1534个乡镇40490个行政村全部设置了公示牌(栏),向农民发放公示手册1106万册。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实现到乡(镇)到村率100﹪,到户率98﹪。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提高了涉农价费政策的透明度,增强了农民的价格维权意识,促进了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的好转。

3、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扩大监督检查在农村的覆盖面。为从根本上加强农村价格监督工作,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在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相继建立了农村价格监督站,聘请了一批热心为农民群众服务的价格监督员。目前,全省共有1464个乡镇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站,占全省乡镇总数的98.9%,聘请农村价格监督员21931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建立,扩大了价格监督的覆盖面,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自2000年起我省连续7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农村中小学、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医药价格、电信、农用水电、农民务工、畜禽防疫检疫和农资等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6年全省共检查涉农收费单位10861家,发现价格违法案件2701件,查出违法所得6亿元,80%退还给农民。通过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农村价格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以及连续7年组织开展的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我省涉农收费行为总体趋向规范,乱收费在农村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全省查出价格违法金额从2000年的19000万元下降到2006年的2031.25万元,各项涉农收费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同时由于国家实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切实减轻,农民满意度明显提高,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农民人均负担由农村税费改革前的人均92元下降到去年底的7·78元,降幅达91·5%据浙江省城调队2005年对全省13个市、县1500户农户开展的专项调查显示,23.4%的农民认为“涉农收费治理措施得力,乱收费现象已有根本性好转”,53.5%的农民认为“涉农收费治理措施基本得力,乱收费现象已有所好转”,而认为“涉农收费治理措施虽好,但贯彻不力,收效缓慢”、“涉农收费混乱现象依然严重,农民负担过重”的农民相对较少,其所占比例分别为19.4%3.6%。从总体上看,价格主管部门在服务“三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多数农民群众的赞誉,地方政府的肯定,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农村价格政策执行不规范,乱收费现象在一地方和部门依然严重。主要发生在农民建房、供水、殡葬、教育、农机监理、农村医疗等环节。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农民群众迫切要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改善住房条件。但由于各地建设用地和人口增长过快,土地指标有限,在供需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利用农民建房审批、登记发证的机会,继续向建房农户收取已取消的费用,如通用图纸费、地形图测量费、用地许可证工本费、土地测量费、房地产抵押登记劳务费、折抵指标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在农村供水方面,一些自来水厂尤其是乡镇自来水厂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制定水价。自定标准向自来水用户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以勘察设计费、总管负担费等名目继续收取已取消的自来水开户费等。一些殡仪馆以人工抬尸服务费、接尸超时服务费、消毒费、胶水费、接待费、骨灰处理费(装盒包扎费)等名义变相提高标准收取火化费、接尸费;超过规定差率销售白布、红布、接尸袋等一次性丧葬用品。一些化肥经销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干预措施,如2005年上半年,由于化肥生产成本大幅上升,致使化肥市场价格过快上涨。国家和省在化肥流通环节实行了差率控制的价格干预措施,但一些经营者在利益的驱动下,采用账外账,虚开发票等手段,违反价格干预措施,超差率销售尿素等化肥,损害农民的利益。一些农机监理部门没有很好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变相提高标准向拖拉机年检农户收取复训费、超标准收取拖拉机行驶证遗失补证费、重复收取拖拉机检测线检测费以及缩短培训时间等。有些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继续收取已取消的农用车公路运输管理费。此外,一些部门和单位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如土地代理服务中心在没有签订委托协议的情况下,强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登记代理费。一些国土资源部门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受理私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初次登记时,设置要求申请人提供“宗地图”的前置条件,迫使建房户委托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的测绘院提供测绘服务并交纳费用,加重建房户负担。

2、农村价格管理组织队伍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机构改革后多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发改部门合并,监督检查力量削弱,检查人员严重不足。据我们对某市的调查,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共有检查编制133人,实际在岗仅68人,将近一半的编制被占用。某县检查编制10人,实际在岗人员2人。这样的配置与繁重的价格监督检查任务极不相适应。作为辅助力量的农村价格监督站,总体情况也不尽人意。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人员变动频繁等原因,导致多数地方价格监督站没有开展正常活动。

3、体制改革未到位,农民负担存在反弹隐患。一是农村综合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精简机构和人员分流的任务十分艰巨。一些地方财政实际供养人数超过编制人数的情况还十分严重。如某区,依附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设计)机构,从事村镇规划设计业务的人员有150多人,其中10人由财政拨款,其他人员靠收费维持。这些人员原来靠收取规划管理费维持,目前改为向农民收取图纸设计费生存。由于财政体制尚未改革到位,公共财政支付能力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大的提高,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很大的难度。二是新农村建设需要乡镇建设供水管网、公共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公共交通、公共卫生事业,这些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因此建设单位通过收费来弥补一部分建设资金,也是造成涉农乱收费发生,农民负担反弹的潜在因素。

4、法律体系不健全,价格监管尚有“空白点”。目前一些依附于行政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利用其特殊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农民服务并收取费用。而这类服务又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范围,导致处罚缺少依据,涉农乱收费频发于这类行业。

()加强农村价格监管的对策建议

“三农”问题历来是一个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能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取决于农村。没有农村的发展就没有全国的发展,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步骤,是加强农业、富裕农民、繁荣农村的重大举措。三农问题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价格工作的难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因此,加强农村价格监管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

1、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县级价格监管队伍。为适应新时期农村价格监管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充实涉农价格监管力量,加强现有编制的使用管理,保证有一支完整的农村价格监管队伍。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督促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纠正挤占挪用检查编制的行为。在保证队伍完整的基础上,从转变观念上下功夫,要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重视农村、支持农业、关心农民,将价格监管工作从重城市轻农村中转变过来,实现价管工作重心和力量的倾斜。

2、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将价格监管工作延伸到乡镇、村。农村地域广泛、人员居住分散,仅靠县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力量,检查覆盖面有限,大量的市场价格行为规范需要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农村价格监督站、农村价格监督员是农村价格监管工作的有益补充。如德清、温岭、常山、海盐等县人民政府都在“三定”方案中明确成立乡镇农村价格监督站和岗位职责。这些县的农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他们依托乡镇政府,一方面加强对农村价格监督站、职工物价监督站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主要利用监督站、监督员人多面广信息灵的优势,加强对农村集市、农资经营点的巡查,做好小超市、连锁店的明码标价工作,调解处理辖区内的价格纠纷和矛盾,积极应对和化解价格异常波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涉农价费公示及价格服务进农户的工作。应在全省推广这些县的做法,在农村综合改革中明确乡镇政府的价格监督职能,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在具体做法上,可以因地制宜,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可考虑在几个中心乡镇先行建设,辐射到其他乡镇,设立专职岗位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兼职的方法。

3、加强涉农价格收费监管,提高价格政策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农价格和收费,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降低。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殡葬等重点领域要专项清理。建议相关部门立法明确村委会乱收费查处的法律依据。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着重规范其行为,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要依托农村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农村价格监督员积极性,做好公示牌的维护和公示内容的更新工作。进一步提高涉农价格政策透明度和准确性,真正发挥公示的社会效果。一要丰富公示内容。二要拓展公示范围。将公示的内容从教育、医疗、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收费逐步拓展到农资价格、农民培训、技术服务等收费领域,将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收费统一纳入公示范围,使农民能够及时了解。三要创新公示形式。除了现行的公示牌、栏,公示手册,还可以在报纸上创办涉农公示专栏、在电视上播放滚动字幕、网络上开辟专题等形式,保证公示内容的动态性、时效性、连续性和合法性。同时,要针对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健全配套措施,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4、加强价格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价格政策宣传工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宣传专栏、开通咨询热线、开展网上访谈等方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价格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农民价格举报投诉的“绿色通道”,使“12358成为农民朋友的“知心人”和“保护伞”,对农民举报中反映的乱收费线索,要一查到底,坚决清退。适时公布涉农价格违法大案要案,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涉农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震慑效应。

5、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涉农乱收费得不到有效根治,有部分原因是乱收费单位和责任人得不到责任追究,违法成本低廉。为此,要进一步强化对涉农乱收费的高压态势,严格执法,不断加大对涉农乱收费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涉农乱收费的违法成本,将经济制裁与追究行政责任结合起来,要切断涉农收费单位与乱收费行为的利益链条,让乱收费单位得不偿失,让一些想向农民“乱伸手”的地区和部门不敢轻举妄动,使涉农收费成为分管涉农工作领导干部的高压线,头脑始终绷紧价格政策的弦,不敢以任何理由随意开口子。对查实后的涉农价格和乱收费案件,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3]11号)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让乱收费单位不但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而且要承担应有的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建立涉农价格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加强对下级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量化考核,保证每年的涉农收费检查踏踏实实开展,认认真真检查,取得实效。

十、关于农村价格服务及相关政策问题

()当前农村价格服务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省各级价格部门积极转变工作职能,拓宽工作领域,把价格服务重点由城市转移到农村,在为“三农”提供价格成本信息、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受到了农民群众好评。

1、开展农产品收益成本调查分析,为理顺农产品价格,调整种植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服务。农产品成本调查是价格主管部门服务“三农”的重要抓手,是价格部门联系农村的“纽带”,了解农村的“窗口”,服务农村的“支点”。我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已开展20多年,目前调查品种包括粮食、油料、经济作物、食品和中药材共5大类15个规格品种,大中城市蔬菜和副食品2大类11个规格品种,初步建立起一个覆盖全省10个市、44个调查县、600多个调查户的农产品成本调查网络,成为各级政府了解和掌握农业和农村经济情况的重要信息渠道,为国家制定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推行“订单粮食”、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等提供了详实的成本依据。同时,通过成本效益对比分析,帮助农民调整种植业结构、增加收入,提供了新的途径。

2、开展主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提供价格信息服务。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大对市场价格监测力度,建立了由省、市和定点县(市)三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监测定点单位组成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及时启动了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为政府市场调控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提供了大量有效的信息和决策依据。同时,针对农民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问题,将主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纳入到监测范围。在全省设置了364个价格监测点,涉农品种69种。为确保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取得实效,我省各级价格部门充分利用价格网络和各种信息媒体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调动了农民发展高效农业的积极性。

()当前价格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价格部门在构建农村价格服务体系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价格服务手段不多,形式不够多样。农产品成本调查一直来主要是为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提供成本资料,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直接为农民提供全面、详细地反映不同耕作方式、不同生产技术、不同规模类型、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品种的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情况,还缺乏调查组织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缺少必要的人力、财力、交通工具等条件。

2、价格信息严重缺失,农民得不到及时、实用、可靠的价格信息。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信息的传输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农村懂得电脑的并不多,有条件利用的则更少,因此农村多数地方在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方面仍较为原始,价格主管部门由于机构不健全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在农村价格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方面难得有所投入,主要依靠编印价格信息刊物作为载体,使价格信息时效性、及时性大打折扣,发挥不了价格信息传导作用,农村价格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可以说是基本一片空白。

()对改进和加强价格服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国内外经验表明,信息引导和运用,可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从而增加农民货币收入。价格、成本信息是重要经济信息,是价格部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因此,价格服务的目标取向是通过加大成本调查、价格监测的工作力度,有计划收集开发农产品成本收益、价格信息,逐步构建农村价格服务平台,定期发布价格信息,使农民真正感受到价格信息的价值。为实现价格服务目标政策取向,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健全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工作网络,加强价格服务新农村队伍建设。价格服务新农村对成本调查、价格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价格部门特别是县级价格部门要从进一步完善并建立健全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工作网络着手,加快价格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队伍建设,形成上下联动的价格服务机制。一是要优化配置现有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机构,赋予价格服务工作职能;二是要充实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并加强理论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现有人员的知识,努力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并注意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培养敬业精神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2、围绕国家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粮食订单价格和其它涉农惠农补贴政策,提供科学、合理的成本依据。粮食生产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工业开发和农资价格不稳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农资价格上涨较快,种粮投入增加,影响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产品本调查工作要根据国家实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取向,密切关注影响种粮成本增加和种粮收入变化的主要因素,全面、系统地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成本、收益资料,为国家制定反映粮食成本变动情况的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订单价格和补贴政策,提供成本依据。

3、围绕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一重点,加强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比较分析。要结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粮食成本调查为中心,开展粮食普通品种与优质品种、规模户与一般农户的成本收益比较调查。开展粮食作物与其他作物、粮食生产与饲养业之间的比较效益调查。同时,针对农村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农村土地征用和流转、耕地变化等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以及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民负担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充分利用成本调查资料引导农民进行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帮助和引导农调户选择合适品种,采用适用技术,进行合理投入,并充分发挥农调户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把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发展为农产品成本收益的“信息宣传户”、“生产示范户”,从典型扶持到一般推广,以点带面,带动广大农户适应市场需求、优化生产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4、建立和完善快捷准确的价格监测机制,及时收集主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价格和供求信息。一是要根据我省主要粮食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的地域特点,重点监测农业生产中支柱产品或特色产品的价格信息,并进行整理和分析预测;二是要加强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监测,结合供求状况进行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和预测;三是要通过网络手段,广泛收集主要农产品集散地、粮食交易市场的农产品价格信息。为服务新农村提供全面、详实、可靠的价格信息和供求情况资料。

5、要建立健全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各种网络和媒体等信息服务平台,把价格、成本信息及时传送到农民手中。一是要通过在浙江价格网上开设价格信息服务栏目。二是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编印价格信息刊物、乡镇政府网站、媒体、各类农产品合作组织、乡村价格信息员、农产品经营大户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三是加强与浙江农网合作,在浙江农网中设置价格信息服务宣传窗,实现网络间直接连接,通过与专业网站的联合,扩大价格信息服务影响面。有效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高生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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