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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2008年第2期

2008-03-04 09:58:46
浙江省价格协会通讯

 

 

 

浙江省价格协会通讯

 

2008年第2

(总第45期)

 

浙江省价格协会秘书处                             20082

目 录

 

特约评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制止不合理的涨价

 

答记者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当前价格形势答记者问

 

政策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物价局公告  2008年第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制止不合理的涨价

《价格理论与实践》特约评论员

为防止粮、肉、蛋、奶、油等食品和液化石油气等民用燃料价格的显著上涨,国务院决定对这些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这是今年的一件大事。虽然临时价格干预的品种不多;但其消费额在居民支出中的比重较大;虽然涉及的企业不多,但社会各方面的反响较大;虽然只是政府工作千头万绪之一端,但对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影响很大。这件事关系重大,要认真贯彻落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首先要明确权限,选准品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价

格法》赋予政府的法律权力;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权力界限。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才谈得上有效性。《价格法》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的范围是“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并且规定“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这里有三个界限:一是重要商品或服务;二是上涨幅度显著;三是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这三个界限确定了可以实行干预措施的最大范围是:对所有价格显著上涨和有可能显著上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都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最小范围是:只对价格显著上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中的一部分实行价格干预措施。鉴于当前我国全面通货膨胀并不明显、国家已经对部分消费者进行了价格上涨的补贴、某些商品如粮食价格上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不宜采取大口径、宽范围的界限适用法律,而应该采取小口径、窄范围的界限适用法律;加上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价格变动幅度也不同,更应该慎重选择干预对象。从价格上涨最显著的如食用油和猪肉、液化气开始进行干预。对与人民生产生活关系不大的价格上涨不显著的商品,先不列入干预目录。

其次要明确任务,见到实效。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任务是什么?要达到什么工作目标?衡量工作效果的标准有哪些?都应该心中有数。在这里,最主要的是应该明确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合理涨价。例如,对提价申报的企业必须审查其成本和利润,应明确干预目录肉的商品都是已经显著涨价的商品,利润多的提价毫无道理。当然,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如因特殊情况要求企业亏损经营的必须报政府批准,并在事后由政府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弥补。再例如,对企业经营困难,申报提价确有理由的,也应将企业申报提价的原因公之于众,让人民了解价格变动的道理。总之,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任务是: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制止企业不合理涨价,支持企业自主经营,合理稳定物价。如果实行了价格干预措施,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仍不掌握,说不清企业涨价是否合理,或者由此造成企业大量亏损,就达不到干预的初衷。当然,从客观经济运行的规律来看,物价稳不稳关键是靠货币政策的调控。但是,各项经济政策有其具体的目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目标就是对其干预对象施加影响。人们固然不能要求它能对价格总水平产生直接影响,但是对其干预对象则应发挥作用。如果这类作用都达不到,就很难说见了实效。

最后,要定岗位定人员定职责。政府的一切行政职权和任务都是法律确定的,而行政组织则是由职权和任务确定的。完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所确定的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架构和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在上世纪90年代通货膨胀严重时期,国务院加强了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实施了物价干预措施,派出了国务院物价特派员,地方政府加强了物价机构,实行了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当时,不少企业还是国营企业,经济主管部门也分工较细,许多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由各行业经济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对物价部门有很大帮助。目前形势发生了变化,多数企业民营化,企业自主权进一步扩大,行业主管部门多数撤并,物价机构人员也大幅度减少,极不适应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形势。如果不适当调整力量,无力在3-7天的时间内了解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就无法保证干预措施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因此,应该根据干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目录以及涉及企业的多少;增加相关的工作人员,建立临时的工作班子,防止因人力不足、机构不得力使干预措施流于形式。

除合理调整配置物价部门内部的人力、物力,按申报备案的工作需要进行分工外,还应加强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及价格形势分析,使干预措施的决策建立在科学合法的基础之上。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价格调控工作的任务之一,稳定价格总水平,还需要其它措施共同发挥作用。因此,需要处理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与其它措施的关系。

    目前政府选定的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品种是全社会范围的,但提价申报调价备案企业只是众多企业中的极少部分。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申报备案企业与非申报备案企业待遇不平等问题,或者出现同类商品不同企业价格落差问题和套购现象。这就需要在实践中逐渐完善干预措施。另外在《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对占支配地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卖高价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也有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散布涨价谣言的处罚办法。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所有经营者是一视同仁的,而且比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行政成本低。这些规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违法涨价行为进行制裁的有力武器。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结合适用这些规定。在偏重于稳定同类商品价格时,适宜用干预措施;在偏重于处理个别企业价格行为时,适宜用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这样做有利于发挥法律的综合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当前

价格形势答记者问

 

2008124,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我国2007年宏观经济数据。其中1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6.5%,全年上升4.8%,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当前的价格形势、这一轮价格上涨的原因、政府已经采取的对策和取得的成效,以及下一步将采取的措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当前价格上涨情况及成因。

答:20075月份以来,我国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从8月份开始,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20071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升6.5%,环比上升1%;其中,食品价格同比上升16.7%,影响当月价格总水平上升5.5个百分点。全年平均,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升4.8%。价格上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食品价格特别是猪肉价格上涨较多。2007年全年食品价格同比上涨12.3%,影响价格总水平上升4.1个百分点,占全部涨价因素的85%。其中,猪肉价格全年平均上升48.3%,直接影响居民消费价格上升1.5个百分点。猪肉价格上涨,主要是受周期性波动、疫情和饲料价格上涨的影响,生猪生产下降,供应偏紧。猪肉价格上涨,又带动了牛肉、羊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价格上涨,进一步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升。

二是社会需求拉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已经连续5年超过10%,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信贷投放过多和外贸顺差过大的矛盾比较突出,资金过于充裕,拉动了价格的上涨。

三是国际市场价格的传导。我国的石油、铁矿石、硫磺、部分有色金属、大豆、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原材料的对外依存度高,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对我国影响很大。近四年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近两倍。去年以来国际市场铁矿石价格上涨95.6%,电解铜价格上涨40.4%,铝土矿价格上涨30%左右,硫磺价格上涨6倍。200712月份,芝加哥期货市场小麦、大豆、玉米价格同比分别上涨83.7%74%12.7%;两年累计,小麦价格上涨190%,玉米价格上涨110%,大豆价格上涨95%。这些基础性产品价格上涨,增加了国内企业生产成本,推动相关产品价格上涨。

四是企业成本推动。一些资源性产品成本除受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影响,企业环保成本提高,资金成本增加,工资水平上升,都推动了成本增加,进而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

此外,市场秩序不够规范,有的经营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短两;有的趁机涨价,或超过成本增幅不合理涨价;有的合谋涨价、串通涨价;有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有的提前宣布涨价信息,制造紧张气氛;还有的散布虚假涨价言论,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这些都对价格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目前价格上涨是全球性的。200711月份,世界主要国家的消费物价指数均达到近十年来的最高涨幅。俄罗斯、越南、印尼、印度、美国、巴西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分别上涨11.1%10%6.7%5.5%4.3%4.2%

问:国家采取了哪些稳定物价的措施?

答:党中央、国务院对价格上涨情况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一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为改善总量平衡状况,抑制社会总需求的过快增长,多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控制贷款规模扩张;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管理,抑制投资过快增长;稳步推进资源要素价格改革,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提高环保收费标准,抑制不合理需求;对2000多种产品降低出口退税,对部分产品加征出口关税,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增长,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二是加大农业生产扶持力度。制定了扶持粮食、生猪、奶牛、油料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并已基本落实到位。今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目前生猪生产逐渐恢复,油菜籽播种面积增加1000多万亩。三是保证市场供应。采取增加临时存储小麦、稻谷投放数量等措施,稳定市场价格;在沿海地区和生猪主产区投放中央储备玉米,稳定饲料价格;组织食用植物油进口,保障食用植物油供应。采取增加进口、控制出口、缩短检修时间、委托地方炼厂加工、调整产品结构、加强调运组织、适当提高成品油价格等措施,增加成品油市场供给总量,有效缓解了成品油供应紧张的矛盾。四是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去年,全国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6.1万件,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案件70起。各级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粮食部门加大了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市场监管力度,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五是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进一步落实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落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政策。按相关规定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在全国农村建立低保制度。增加高校学生食堂的专项补助,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总体上看,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是有保障的,没有出现断档脱销,社会是稳定的,人心是安定的。

问:请分析一下今年的物价形势?

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08年要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防止出现明显通货膨胀,既有有利条件,也有不利因素。

从有利条件来看: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19国务院召开第204次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价格工作,114又召开了“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稳定市场和物价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为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二是宏观调控效果将进一步显现。国家将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抑制需求的不合理增长。近一个时期,国家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加强对经济总量的调控;对部分产品取消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以及粮食出口;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加强对投资的调控。这些措施的作用将逐步显现,为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三是物质基础雄厚。我国粮食连续四年丰收,预计2007年产量超过1万亿斤。小麦、稻谷、玉米等重要农产品库存充裕,完全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要。绝大部分工业消费品供大于求,价格可以保持基本稳定。财政增收较多。国家外汇储备超过1.5万亿美元。这是稳定物价的重要物质基础。四是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2007年以来,国务院综合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生产、增加供给的措施,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今年冬播面积继续扩大,生猪和母猪存栏数量持续增加。农产品供给的增加,有利于稳定食品价格。五是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的情况会有所减少。国务院修订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批准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这将有利于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面临的不利因素:一是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仍在上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走高,小麦、玉米、大豆和食用植物油价格仍在上涨,化肥价格持续上升。这些大宗商品我国进口量都比较大,如进口大豆和食用植物油已占到国内消费量的70%,石油占到一半左右,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增加了国内相关产品价格上涨的压力。二是国内需求旺盛。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信贷投放过多和外贸顺差过大的矛盾尚未根本缓解;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的危险仍然存在。城乡居民收入连续多年保持较快增长,居民消费需求持续增加。三是企业生产成本增加。除来自国际市场价格上涨的影响外,国内能源、原材料价格也有不同程度上涨,环保和资金成本增加,劳动力价格也有所上涨。四是个别商品供求矛盾缓解需要有个过程。受生产周期制约,生猪供给根本好转需要一段时间;油料播种面积虽然有所增加,但食用植物油价格更多地是受国际市场的影响。由于国际市场原油涨价,保障国内成品油供应的难度增加。由于天然气价格与国际市场和原油等价格相比严重偏低,供求矛盾突出。五是去年涨价滞后影响较大。去年的价格上涨主要在下半年,对今年的滞后影响高达3.5个百分点。在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国内“三过”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的情况下,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的难度很大。

总之,我们既要认识到稳定价格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到价格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保持清醒头脑;也要充分看到稳定价格的有利条件,增强做好工作的信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做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各项工作。

问:2008年,应对物价上涨准备采取哪些措施?

答: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要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具体讲,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张。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控制中长期贷款增长。继续落实缓解贸易顺差过快增长的各项措施,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

二是加大农业生产扶持力度。发展生产是稳定价格的基础。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认真落实国务院扶持粮食、生猪、油料、奶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适当提高稻谷和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水平,进一步提高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标准和补贴总额,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工作,稳定化肥生产,确保市场供应。

三是努力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的关键是抓好市场供应,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增加重要商品国内市场供应。严格控制玉米深加工发展,组织好主要物资的进口。组织好临时存储小麦、稻谷和中央储备玉米的投放,稳定市场粮价。适时投放储备猪肉、食用油。组织好成品油供应。加强重要物资运输组织,畅通“绿色通道”,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四是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稳定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1)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以及地方管理的供电、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地铁票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提高。(2)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律不提高。地方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也要保持稳定。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防止变相提高收费标准。(3)保持尿素价格稳定。地方管理价格的尿素、磷肥、钾肥、复合肥等,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价格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不得越权提价。(4)经听证会论证后,降低移动通信漫游费资费标准。

五是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根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启动对粮、油、肉、蛋、奶、液化气等重要商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努力保证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基本稳定和市场正常供应。当价格显著上涨情况消失后,将及时解除临时干预措施。

六是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依据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合谋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以宣布涨价、促销等为手段制造紧张气氛、扰乱市场秩序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是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今年将继续执行2007年出台的各项补助政策,进一步落实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落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政策,落实提高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落实对高等院校学生食堂补贴政策,稳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加快建立低保制度,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改善,共享发展改革成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见附件。具体企业名单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和批发商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附件

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执行范围

1

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2

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3

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4

鸡蛋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5

牛奶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6

液化石油气

批发价、零售价

经营未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液化石油气的批发、零售企业

7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目录范围内规定具体品种,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浙江省物价局公告

2008年 第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省物价局提价申报的商品和企业目录,需向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的商品目录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价申报商品和企业目录

(一)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

1、申报品种:菜籽油、豆油、调和油

2、申报企业:

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正大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金光食品(宁波)有限公司

(二)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业

1、申报品种:国产及进口液化石油气

2、申报企业:

镇海炼化碧辟(宁波)液化气有限公司

浙江中油华电能源有限公司

二、调价备案商品目录

(一)大米,当地消费量较大的粮食制品

(二)菜籽油,豆油,调和油

(三)猪肉

(四)牛奶

(五)液化石油气

具体品种、规格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自本公告之日起,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企业,生产经营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商品,需提高价格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向省物价局申报。申报受理地点:浙江省物价局提价申报受理处(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232303号),联系电话0571-85172956

(二)调价备案企业目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公布的调价备案企业提高列入调价备案目录的商品价格,并符合《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市或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三)省物价局今后有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将于浙价网(www.zjpi.gov.cn)公布。

特此公告。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

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浙价调〔200820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范围内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安定群众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加强领导,在遵循经济规律、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我省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调价备案工作职责。各级价格部门要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办法》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调价备案具体企业名单经省价格部门审核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商品按省局公布的目录执行,具体品种、规格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调价备案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备案受理地点、联系电话等。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应树立服务意识,尽可能地为备案企业提供方便。

三、加强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加强对与干预对象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范围内传导。要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严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辅助性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目的在于制止企业不合理涨价和乱涨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临时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主动释疑解惑,引导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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