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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

2008-04-29 14:25:19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文件

 

浙价费[2003]17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路产

赔(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公路路政发展的需要,对现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补充,并汇总成《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予以印发,自20032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543号、浙价费[1997]472号、[1997]财综4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浙交[1999]68号、浙价费[1999]5号、浙财综[1999]19号)、《关于调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公安厅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3128日印发

打字:孙晓梅                    校对:陈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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