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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物 价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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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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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财 政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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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2003]1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路产
赔(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公路路政发展的需要,对现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补充,并汇总成《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予以印发,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543号、浙价费[1997]472号、[1997]财综4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浙交[1999]68号、浙价费[1999]5号、浙财综[1999]19号)、《关于调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公安厅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3年1月28日印发
打字:孙晓梅
校对:陈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