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期
(总第728期)
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
农民建房调研报告之三
农民建房收费变化及分析
--衢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
经过连续多年的全面清理,农民建房的收费负担已日趋减轻,服务项目的开展大多数体现了自愿、委托等原则,农民对建房收费总体较为满意。
一、农民建房收费政策和实际负担的变化
从2007年涉农收费和价格的专项检查和本次农民建房收费专题调研情况看,农民建房收费呈现出以下变化:
(一)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变化。经过清理整治,目前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和价格政策体现了公开、透明、项目少、标准低、收费主体少、交费简化等特点。现有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有: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22号)和省农业厅等六部门《转发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农经[2005]3号)。2、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农业厅《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房[2000]156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上述规定可收费的有3项,土地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按当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八十再减半收取;若占用耕地或菜地,可收取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至18元,属基本农田再加收每平方米15元,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每亩20000元。而10年前的农民建房除了上述收费外,另外还规定可收取土地管理费每平方米0.5元,白蚁防治费每平方米2元,图纸设计费每平方米5元,基本农田保护费每亩不低于10000元等费用。到了1999年,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公布农民新建住宅等5个领域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结果的通知》(浙农监[1999]4号)文件,规定新建农民住宅可收的费用为7项,其中土管部门收取的有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基本农田保护费4项、建设部门收取的有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3项。2005年浙江省物价局在《关于白蚁防治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价费[2005]166号)文件中明确了对农民建房不得收取白蚁预防费。
(二)价格和收费实际负担变化。当前我市农民住宅建房收费逐年下降,建房平均收费负担较轻,有的甚至出现零收费。收费已从过去的收费主体多、违法金额大、收费秩序乱,变化为收费主体少、违法金额小、收费秩序基本有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村一级自治组织利用“一事一议”乱收费和少数权力部门与服务机构串通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等问题。虽然农民建设总体负担减轻,但存在收费不平衡状况。一是县内各乡镇收费不一。如我们从江山市上余镇两位正在造房的农户那里了解到,2006年到建设、土管部门办理审批后至今未有单位向其收费。而同属该市的清湖镇农民,享受下山脱贫扶持政策,但下山建造新居,被强行收取安置工程图纸设计费每套60元。二是各县之间收费差距较大。如我市目前大部分县(市、区)已停止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而个别县市仍然在收费;有的县村一级收费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如这次检查到的常山县、衢江区少数村,向农民收取每户3000元的建房押金,擅自把土地证工本费从每证5元提高到每证30元,向农民建房户收取搭电费,建房征用土地款、土地转让款。与之鲜明对照的是,几年前我市由于经济较为薄弱,在农民建房中乱收费现象还较为普遍。如衢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在1997年开展的一次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中,对某区农民建房收费检查,查处土管部门的乱收费就有7项,如继续收取已取消的土地权属变更管理费每平方米0.5元,收取土地有偿出让金(按国有土地出让标准),自立项目收取防洪保护费每平方米4元,规划调整费每宗地500至560元,勘丈定界费每平方米5元,收取复垦保证金每平方米10元,提高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从每平方米0.5元提高到1元等;查处建设规划局的乱收费有4项,自立项目收取每平方米5元的审核费,自立项目收取每幢房子30元的个体工匠管理费,自立项目收取建房户规划保证金1000-3000元,扩大范围收取定线放样费等。当时农民建房的实际费用负担,除了上述乱收费以外,加之政策规定可收取的土管费、定线放样费,收费负担重的村农户建房每平方米需交150至200元,收费负担轻的村也在每平方米70至100元。另外搭车收费盛行,在办理手续中,把一些非住宅建设用地中的费用,如教育附加费、水利交通基金等也搭车向建房农户收取。
二、价格和收费变化的原因分析
(一)党和政府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各级政府连续发出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如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决定》明确禁止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200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42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6号),《通知》要求对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及省委办发[1996]61号文件“谁出主意谁负责、谁签发文件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处分原则和处分规定,严肃处理。2001年浙江省物价局等六厅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价费[2001]347号),《通知》明确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目标、主要内容等。
(二)各级价格部门加大涉农价格和收费整治力度,采取措施得力。一是清费减负力度不减,政策贯彻及时到位。1993年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办传[1993]34号)文件的通知》(浙价费[1993]65号),取消农村宅基地超占费、村镇建设技术服务费等7项;2001年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以计价格[2001]1531号发文取消涉及农民建房的宅基有偿使用费、土地登记费10项;二是价格监管持续不放松,成效显现。从2000年开始浙江省物价局连续8年组织开展了涉农收费和价格专项检查,其中农民建房收费作为每年检查的必查重点。从衢州市的情况看,8年来查处的违法案件及违法金额呈下降趋势,到今年的涉农收费检查中我们所进行的调查及下查一级中,有的县甚至未发现农民建房乱收费案件。三是农民建房收费的机制上有新的突破,许多乱收费现象被扼杀在萌芽状态。2001年我省开展了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向农民建房收费的单位必须在收费窗口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在村、乡、镇设立收费公示牌,接受农民监督。与此同时,全国各地设立了价格举报中心,12358为全国统一举报电话,乡镇价格监督机构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各地设立了乡镇价格监督员帮助监督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落实。
(三)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价格、纪检、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多年来,价格部门在农民建房收费的涉农负担上,坚持做好了与纪检等相关部门的配合,重大农民建房收费上做到一起布置,一起落实,共同督查,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有关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加强农民建房收费建议
(一)取消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随着农村税费的改革和深入,在我国存在着几千年的农业税都已消亡,但在农民建房中还有明文规定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由农民负担,从法理上讲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不应承担,从情理上讲也不符合我国目前对“三农”的扶持政策。尤其是集镇配套设施费在使用上目前大多用于部门及乡镇的经费开支及补贴,难以按照文件规定做到全额用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强服务价格和村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针对当前农民建房中突出在村一级组织的乱收费和部门利用权利指定强行服务的收费的特点,一是必需严肃查处农民建房中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强化农民建房收费的监管。二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党的价格政策、方针及法律、法规,结合农村指导员工作帮助农村自治组织及农民提高价格政策及法律、法规意识,减少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发生。三是大力培育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对中介机构的清理,从机构上与行政机关分开;规范专业服务机构价格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建设。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普遍存在着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工作面广特点,价格队伍力量薄弱等困难和现实问题。要从体制上解决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必需加强乡镇价格队伍建设,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延伸到乡镇所在地,确保监督检查力量和各项价格监督检查任务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