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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的调查报告(07简报第16期)

2008-04-16 17:14:02
 第十六期

 

 

 

 第十六期

 (总第720期)

                             00七年六月十九日

 

农民建房调研报告之二

 

关于加强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的调查报告

——金华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结合今年的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金华市对有关部门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基本情况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是为了加快我省集镇设施配套,向在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道路、桥涵、给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环境卫生等建设的一项建设性收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各市、县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该费的收取具体由各市县乡镇建设管理站在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时代乡镇政府收取。所收费用约按19比例进行分配,乡镇建设管理站提取10%的管理费用,其余90%返回乡镇政府,用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

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收费特征

乡镇政府向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具有以下特征:

(一)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对象均为农村的弱势群体。

目前我国的土地,从性质上可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农民建房主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在集体土地上从事项目建设时同样需要依法审批。首先需对村庄布局进行规划审批。由村委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对村庄进行村庄布局规划,在村庄规划批准后,才能进行农民建房的审批。农民利用宅基地或集体土地进行翻建、拆建时,先由村委会研究同意,向乡镇政府报批,由各乡镇政府对其进行土地性质、规划审批、定点放样,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在缴纳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后,领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按规划、规定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由于目前政府对农民建房审批的落脚点是建立在解决农民住房特困户和改造农民危房,而农村这部分人群,实际上经济承受能力都不强,家庭收入相对不高,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因此,就农村而言,这部分人群实际上就是农村的经济收益低下者或者说是农村的弱势群体。

(二)乡镇政府对远离城区、乡镇的农村实施配套难度大,配套建设少,有的为零。

以兰溪市为例,“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是由兰溪市乡镇建设管理站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镇乡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和管理使用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0051号)精神,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统一收取的一项费用。该费90%由兰溪市乡镇建设管理站统一返回各镇、乡配套费专户,专项用于镇、乡集镇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建设管理站留用,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的业务开支。2006年该市共收“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24.58万元,共返回15个镇、乡、街道配套费22.12万元;2007年共收“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14.82万元,共返回各镇、乡、街道配套费13.34万元。其中返还数额最大的是兰江街道,2006年返回金额50000元,2007年返回金额9万元,两年合计额为14万元。而兰江街道共有行政村68个,两年每村平均可使用配套费金额为2059元,因此真可谓是杯水车薪,根本难以实施配套建设。
(三)绝大多数交纳了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农民难以享受集镇配套服务。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伴随着拆乡建镇的步伐,对身处城市、乡镇、开发区边缘的农村农民而言,土地升值、道路、供水配套齐备,路灯、绿化、环境卫生优美,的确得益非浅。兰溪市目前对农民建房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8.1/平方米收取,单就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而言,收费标准不应算高。就收费公平性来讲,镇里镇外农民建房收费标准一个样。但所得的结果确不一样。对身处城市、乡镇、开发区或城市、乡镇、开发区边缘的农民,既能享受到集镇等相关配套所带来的便利,又能享受到收费标准低所带来的实惠。对这部分农民而言,用他们的话说,再多缴一点我们也愿意。但对远离城区、乡镇、开发区的农村农民来讲,确又是另外一件事。由于地理因素,多数农村远离城区或乡镇,政府财力缺乏,通常将所收费用全部集中投入集镇建设,无法对所有行政辖区中的村庄如同集镇一样实施配套。对这些已经交纳了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农村农民,政府按期建设期限漫长,三年或五年,十年或更长一个时期都无从实施,配套建设可望不可及。因此,目前已经交纳了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约占70%的农村农民难以享受到集镇配套服务。

三、存在问题

结合涉农检查,通过对兰溪市相关部门“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收取、实施配套和相关费用的开支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征收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宽度随着行政区域调整而进一步扩大。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都在进行着拆乡建镇、拆乡建街道的拆并工作,城市范围、乡镇街道范围无限扩大。许多远离城区、远离乡镇街道的农村均划归为城区或乡镇街道,这种归并,更多只是行政区域上的划并,并没有实质上对人们生产、生活、交通和居住环境等带来根本变化,确给扩大征收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带来方便。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房〔2000156号,以下简称浙价房[2000]156号)文件规定:经市、县政府批准并按期实施集镇设施配套建设的,对在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而各地政府在进行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时,通常将行政区域内所有区域都纳入了规划,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集镇规划。以兰溪市兰江街道为例,该街道所辖68个行政村,真正属于城区、开发区范围村庄31个,其余37个行政村均远离城区或开发区,是实实在在的农村,但同样被列入规划区范围。农村被划归为城区或乡镇街道后,也就列入了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范围。这些远离城区或开发区农民在建房时,就需按规定交纳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这种合法而不合理的收费同样加重了农民的建房负担。

(二)乡镇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不设专项科目,专款不专用。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是向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一顶专项基金。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镇乡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和管理使用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0051号)精神,须专设科目,实行专款专用。但各乡镇在执行中,对该项经费的管理均不单设“配套费”专项科目,而是将“配套费”返回款列入“其他收入”栏。为检查、跟踪是否严格用于各乡镇配套的供水、排水、道路、园林绿化、环卫等公用基础配套建设增加了难度。
  (三)“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开支缺少有力的监管。
对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取和专项支出的监督检查,根据浙价房〔2000156号文件精神,由各级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但由于平时该费的收取具体由各地乡镇建设管理站统一收取后,再由各乡镇建设管理站统一返回给乡镇街道。使用由各乡镇街道自主掌控,支收分离。对该费是否能按照相关收费政策执收,价格部门监督检查严格、到位,但对该项收费的支出,没有得到很好的跟踪检查,造成监管脱节,致使各地乡镇在支配“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时十分随意,不按规定办理或编制使用计划、工程预决算、不办理审批手续等,无法保证专款专用。

四、对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管理职能,保证监督到位不越位,针对各地在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取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工作入手进行规范:

(一)加强管理,不断完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费规定,通过健全制度有效解决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设立的本意就是为了加快我省集镇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浙价房〔2000156号文件精神,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政府须按期实施集镇配套建设,二是单位和个人应在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房屋。政府要征收配套费,就须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对各集镇的配套建设,必须作出时间的规划;二是对各集镇的各类用地,必须作出用地性质、范围等的规划。以上两方面的规划的制作应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合理的制定,并通过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避免给各地留下空档,造成“按期”变无期、“集镇规划范围”变行政区范围,还建房农民一个合法合理的缴费环境。

一是重申“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收费范围。通过重申“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收费范围,可有效遏制各地政府收费范围无限扩大问题,达到规范收费行为的目的。依照浙价房〔2000156号文件精神,以加快集镇设施配套建设为目的,用发展的眼光,以建镇区域为基础,坚持以三年内能实施集镇配套建设为原则,确定“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收费范围。

二是制定按期不实施集镇设施配套退还政策。制定三年内不实施集镇设施配套建设的,所收“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一律退还农民的政策,切实保护被执收农民建房户的合法权益。退还政策可以有效解决政府光收费,不如期进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问题,有效降低通过“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扩大范围收费的积极性,为向农民乱收费增设了一道政策上的防线。

三是重新调整集镇范围内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保证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不减少。由于过去征费范围与行政区域相同,致使边远农村建房户,缴费后无法享受集镇配套设施服务,而真正集镇居民不需缴费而又能免费享受问题,重新制定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建镇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收费标准,免收建镇区域以外农民建房户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保证公平性。

(二)加强监管,认真实施“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费和支出的跟踪检查,保证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对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能,是整治乱收费的法宝。平时价格部门通过组织开展涉企、涉农收费检查,通过每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收费年审,为清费治乱、保护企业、农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成果斐然。在涉及农民建房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收费检查中,价格部门同样倾注了许多、付出的也很多。除每年的收费验审外,一直坚持开展收费检查,规范了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同时也及时制止了乱收费。但以往这些做法,一般都基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管,单从收费管收费,检查注重的只是是否严格按照收费政策规定标准和范围执收、收费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提供了服务等,很少顾及所收费用能否按照收费文件规定进行开支、开支范围是否正确、是否单设科目或专款专用等,形成价格部门只是管收费,不管支出的误区。为了使收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监管到位,使我们的价格监管不留死角,在管好收费的情况下,不断拓展物价职能,加强对收费支出行为的监管力度,以弥补以往价格监管中存在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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