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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农民建房收费现状的调查报告(07简报第15期)

2008-04-16 17:12:14
 第十五期

 

 

 

 第十五期

 (总第719期)

                        00七年六月十八日

 

编者按: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今年三四月间我省组织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各地在完成检查工作的同时,对农民建房收费等情况作了专题调研,提交了一批有深度的调研报告,现分期印发部分调研报告,供参考。

 

农民建房收费调研报告之一

 

 

绍兴市农民建房收费现状的调查报告

——绍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监督检查分局

 

在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同时,走访了建房农户和国土、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和村级经济组织等部门,基本掌握了我市农民建房从审批到登记发证过程中的收费现状

一、我市农民建房收费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不包括水、电、有线电视的安装费用)。绍兴市所辖的5个县(市)共有86个乡镇、18个街道、2620个行政村(不含市区),2006年度农民建房共8495户,用地面积937449.39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893024.463平方米

农民建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利用原宅基地拆旧房翻建新房或在原建筑上加层、扩建增加建筑面积;二是审批新地基建新房。农民建房的审批办证一般需要经过4道程序:一是农户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批;二是乡镇政府城建办、土管所经实地踏勘后,根据农户家庭人口数(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核定用地和建筑面积,并办理审批手续;三是经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勘测测绘,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设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书后,农户方可施工建房;四是农户建房竣工后,自愿申请土地登记,审领土地证、房产证。

据调查,在农民建房过程中,涉及的收费部门和单位主要有公安、国土局及其所属的土地勘察测绘队、建设局所属的房管局及其测量大队和白蚁防治所、规划局所属的勘测设计研究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等。农民建房从审批到产权登记发证,需要交纳的费用共有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定线放样费、折抵指标费、耕地开垦费、权属调查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地形图测绘费、地籍图测绘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防治费、房屋勘丈费、组档立卷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宅基地补偿费(或土地使用费)等15项。其中,由乡镇政府、街道、及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10项,经营服务性收费4项,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收取的1项。上述15项收费各地表现有所不同,有些属于个别地方的个别现象,不带有普遍性。而且由于近几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部分乡镇调整城镇规划等原因,一些地方对农民建房进行了严格控制,个别地方甚至进行了冻结,因此上述15项收费中有些项目收费数量很少,通过检查已经得到了及时纠正。

二、我市农民建房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在抓,农民负担比以前大大减轻。但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农民建房领域的乱收费问题依然存在。在调查到的15项农民建房收费中,符合政策的只有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定线放样费、耕地开垦费、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房屋勘丈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7项。我市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主要涉及国土、建设、街道、村级经济合作组织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表现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面向建房农户的收费项目仍在继续收取。浙江省农业厅、纠风办、财政厅、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厅《转发农业部等六部委办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农经发[2005]3号)第四条规定:“今后凡涉及农民建房除国土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向建房农户收取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农民建房地形图测绘的,不得收取相关测绘费。”但实际上个别地方的国土部门仍然在向申请土地注册登记的建房农户收取权属调查费5.00/户;个别地方将地形图测绘设置为建房审批的前置条件,由土地勘察测绘队(国有企业)对农民建房进行地形图测绘,并收取地形图测绘费150/格(1500图上10cm*10cm1格),集体经济好的村由村集中组织办理并负担费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5]16号、[2002]346号规定,对农民建房不得收取白蚁预防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而实际个别地方的建设部门仍然在向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建房户(含农户)收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2元的白蚁防治费、向办理房产初始登记的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建房户(含农户)收取80/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二)扩大范围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规定,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而个别街道向规划区内翻建住房的农户对老房建筑面积按标准减半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20元);个别地方的建设部门违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1996]264号文中“代单位立档”的规定,向办理房产初始登记的个人(含建房农户)收取20/卷的组档立卷费

(三)提高标准收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按指标调入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用有偿调剂成本费抵冲耕地开垦费,抵冲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个别地方的国土部门对占用耕地的建房农户收取折抵指标费37.50/m2(开垦费不再收取),标准大大超过耕地开垦费。

(四)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费。在农民申请土地登记并申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个别地方的国土部门只提供特制证20/本,而没有普通证5/本,这不符合“由农民自愿选择”的规定。

(五)把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交下属企业,实行有偿服务并收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浙江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实施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5]26号通知)规定,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需要自我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宗地界址、宗地图及其勘测资料。个别地方的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农民建房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时,由建房户委托土地勘察测绘队(国土局下属的国有企业)进行地籍图测绘(绘制地籍图),测绘队收取地籍图测绘费200/格(1500图上10cm*10cm1格),若利用建房农户提供的勘测资料(已有测绘成果)绘制地籍图的,测绘队收取清绘费300/幅(150050cm*50cm1幅)。集体经济好的村由村集中组织办理并负担费用。

(六)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收费。农民建房审批需由当地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村经济合作组织向建房村民收取宅基地补偿费(或土地使用费)是农村较为普遍的做法。当然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高低不一,各村的收费标准也存在高低不一的现象。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市农民建房的宅基地补偿费(或土地使用费)一般最高为20000/户。向建房农户收取宅基地补偿费(或土地使用费)的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业厅印发的《浙江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浙农经发[2006]4号)有关规定。

三、我市农民建房收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在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对农民收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规定很多,重要的有财综[2004]5号、浙农经发[2005]3号等,但一些收费部门和单位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认真学习相关的政策文件(有的部门和单位以收不到文件为由),导致相关政策得不到及时全面正确地贯彻,致使本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发生偏差。

二是收费部门和单位的经济利益驱动。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经费普遍不足,依靠预算外收入弥补经费不足是无奈的选择。而对乡镇政府而言,收费收入同样是弥补财政收支的渠道之一。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是村级组织向农民乱收费的直接原因。另外,一些政府机关的服务机构被推向市场,但脱钩不彻底,仍然依托其原有行政审批权力部门扶持,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费,服务机构与权力部门利益共享。

三是一些农民群众政策水平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农民群众对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导向是知道的,也切实享受到了减负的好处。但农民群众对具体的政策规定了解并不多,在建房收费中不知道什么费该缴,什么费不该缴。由于土地指标紧张,农民在希望建房的迫切心理作用下,对收费问题虽有疑问也顾不上去细问追究,助长了乱收费行为。

四是对村级组织的具体收费行为的管理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农村自治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实施收费,有些收费行为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是相违背的。对这些具体的收费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管,有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四、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对策措施

(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价格收费政策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政策水平,增强农民对乱收费行为的监督能力。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等各类媒体作用,向农民宣传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政策规定;价格部门要采取更加贴近农村生产生活的有效方式,进一步完善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并且要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真正让农民从中了解政府的相关涉农价费政策,提高农民对乱收费行为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管理政策,体现政府服务意识。一是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很多,禁止了许多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但在明确不得面向农民收费的同时,要明确由政府买单,杜绝管理部门把管理职能转为有偿服务实施乱收费。二是要继续清理现有的收费项目、标准,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标准的行为,取消调整现有的不合理收费。如:土地证书的国家特制证工本费,特制证与普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没有必要人为地设置特制证、普通证,两项收费完全可以合并;测绘收费已经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但在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仍然存在,应当取消地籍测绘部分的收费。

(三)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监管力度。一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价格投诉举报线索,严厉查处农民建房乱收费行为;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并真正发挥其作用;三是加强部门合作,价格、农负、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农民建房收费开展明查暗访,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由监察纪检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弱化部门收费收入高低对职工福利收入的影响力。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经费的保障,破除以费养人体制,切断乱收费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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