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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主要食品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取得可喜成果(07简报第36期)

2008-04-22 17:14:46
 第三十六期

 

 

 第三十六期

 (总第740期)

                            00七年九月十九日

 

舟山市主要食品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取得可喜成果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舟山市物价局于200789日起部署并实施了全市的主要食品价格及收费的专项检查,8月底整个专项检查结束并取得了可喜成果。

一、精心组织,责任明确,全力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首先,在收到省局通知后,舟山市物价局立即进行了部署。及时成立以市物价局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价格、收费处、办公室及检查分局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检查分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其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任务。89,市局按要求制订了专项检查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检查部署、检查实施、检查要求等。并确定了相关收费与主要食品两种检查的不同检查办法,即:相关收费检查,以县(区)物价部门同级检查为主。而主要食品价格检查,采取县(区)同级检查与市县(区)不相关下查同时进行的办法。方案还规定了专项检查的计划、目的、要求,使检查的对象、内容、任务都具体明确,为搞好专项检查夯实基础。

第三,组成检查小组,落实工作职责。为确保检查的落实,检查开始前,市分局专门设立了粮食、食油、肉禽三个专项检查组负责检查,并指导县(区)检查。

二、求真务实,注重宣传,专项检查取得的可喜成果

89日起,舟山市各地的主要食品价格和相关收费的专项检查全面展开,各县(区)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每日派出2个以上检查组,对主要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除认真检查超市、主要食品加工、批发企业等大中型经营单位外,也对商业零售、餐饮摊点、集贸市场等个体经营业主进行全面检查。市检查分局根据方案要求,先后下查了定海、普陀两区的部分主要食品经营单位。至831,全市共出动检查人员40余名,上街检查263人次,检查单位数达437个。

----查出了个别涉嫌合谋涨价的行为。普陀区在对餐饮摊点检查时,发现部分大饼店于823出现了同时涨价的反常行为,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后,终于在另一大饼店内,查到了涉嫌合谋涨价的证据——协议书,上面有8名同业经营者的签字。协议约定,从822开始,大饼、油条从0.5元涨至0.6元,并约定签名摊主自觉遵守,否则后果自负。根据这一线索,检查人员跟踪追击,对协议书上签名的8名店主进行逐个检查取证。在完成检查取证后,一方面,召集8名店主集体谈话,向他们宣讲价格法律法规,指出其通过协议,合谋涨价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禁止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行为人立即纠正,恢复正常销售价格。另一方面,及时向省局上报了《关于要求对吴卫明等8家大饼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认定的请示》。目前,该案件正在处理中。

----摸清了全市主要食品流转情况。结合检查,舟山市物价局对全市主要食品的产地、进货渠道、营销流程、销售总量、进货价格的变动情况、主要成本、销售价格的提高时间、幅度、次数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记录成文字性统计材料,并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分析研究,撰写了《浅谈市场条件下的粮价稳定与粮食储备》、《我市猪肉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与对策》等调研文章,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同时,在调查中,舟山市尤其对全市食用油市场上就个别品牌食用油所占市场份额较大的问题,向管理部门发出了警惕市场垄断的警示性信息,如宁波某公司经营的某品牌食用油,已占整个舟山市场销售总量的60%以上,具备价格垄断的基本条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关注,极早做好预防工作。

----广泛深入的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宣传。一是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必须杜绝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捏造信息,哄抬价格;以次充好,欺诈顾客等价格违法行为。舟山市物价局专门在舟山电台开辟专栏,宣传专项检查,还与舟山晚报沟通,让报纸及时报道专项检查相关信息,检查的进展情况,检查发现的案例等消息,让社会及时了解物价部门开展的主要食品专项检查。二是通过告诫会等形式,对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教育。全市物价部门,根据各自实际,组织相关经营者开会,直接告诉经营者,不得以违法手段提高主要食品价格,违法提价的,将受法律制裁。三是结合检查,上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如普陀区物价局,专门印制了数千份《关于保持主要食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法规政策提醒书》,边检查,边送发,将价格法律法规送到经营者手中。通过宣传,普陀食品市场价格秩序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送:国家发改委价检司;省局领导,省局有关处室

发:分局领导、各科室;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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