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2003]41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行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社会药费负担,调整医疗机构医药收入结构,逐步扭转当前“以药养医”的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70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改革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统一实行顺加作价,即医疗机构以实际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购销差率确定销售价格。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顺加作价确定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零售价格。
二、为鼓励医疗机构使用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根据药品实际中标价的高低,实行差别差率,具体购销差率见附件。
本通知规定的购销差率为最高差率,医疗机构可按低于规定差率作价销售。
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作价公式为:
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实际中标价(或实际进价)×(1+购销差率)+调整差额。
其中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量单位,其他剂型以现行最小包装为计量单位,如盒、瓶等。
医疗机构按以上作价公式计算后的销售价格的尾数取舍,5元以下的,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保留到5分,5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
四、医疗机构销售的非招标采购药品也实行顺加作价的办法,购销差率及作价公式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现有的库存药品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作价销售。
五、医疗机构的实际中标价(或实际进价)以及顺加作价后的销售价格,应在执行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应严格按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六、中药材、中药饮片、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暂不实行顺加作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改革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加强内部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对新的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品价格执行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药品价格改革政策落到实处,保证药价政策的严肃性。
九、本通知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所有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药品购销差率表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收费 药品 招标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体改办、省纠风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药监局、省军区后勤部,各省级医院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22日印发
打字:孙晓梅
校对:傅文军
附件:
药品购销差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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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中标(进)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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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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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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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含1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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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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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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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含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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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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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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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元(含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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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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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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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元(含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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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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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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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元(含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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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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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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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元(含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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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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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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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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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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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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