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08〕1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不得调整杭州师范大学
教育硕士专业学费标准的函
杭州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杭州师范大学调整教育硕士专业学费的备案报告》(杭师大〔2008〕53号)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为此,你校不得提高教育硕士专业学费标准。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函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