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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组织开展全省第九届价格监督检查等二则(07简报第41期)

2008-04-22 17:35:50
第四十一期

 

 

 

第四十一期

(总第745期)

                     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省局组织开展全省第九届价格监督检查

案卷评查活动

 

为规范价格执法行为,促进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规范化,切实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省局于1112月份组织开展了全省第九届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活动。经过各市评委集中公开评审和省局复核,台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物价局被评为案卷评查优秀单位,宁波市、丽水市、衢州市物价局被评为案卷评查优良单位。

从这次案卷评查情况看,我省价格行政执法水平、案件审理质量总体好于往年。但仍有部分案卷存在提取证据不够充分、规范性文件引用错误,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多收价款计算错误,定性不准确、执法程序颠倒等问题。个别案件一旦被诉将造成败诉的严重后果,必须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

为此,省局要求各地以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为契机,进一步重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严把案件审理质量关。要针对案卷评查中反映出的问题,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分析查找原因,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措施,以切实提高价格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

 

湖州市加强石油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管

 

为维护石油液化气市场供应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日前,湖州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石油液化气市场监管的通知》,规范全市各石油液化气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

一是实行石油液化气调价事前通报协商机制。由新奥燃气公司根据液化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负责在每次提价前2天向市发展和改革委通报,市发展和改革委考虑企业合理的经营成本,并根据省内各市液化气市场价格水平状况,与其商定提价幅度和提价时间。

二是认真执行液化气价格政策。石油液化气经营单位在经营中要做到明码标价,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及其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严禁趁机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石油液化气市场价格稳定。

三是严格执行国家石油液化气计量标准。石油液化气经营单位在经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石油液化气计量标准,不得销售短斤缺两、降低品质的瓶装石油液化气。

四是认真履职,加强合作。市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职能部门,将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市场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计量、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加强信息沟通,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检查的形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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