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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8-05-21 14:39:23
浙价〔〕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

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价格鉴定案卷管理,提高价格鉴定工作质量,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情况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

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 整理立卷

    价格鉴定案卷是对价格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材料、文书等进行收集整理而成的档案资料,它客观反映了价格鉴定事项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规范案卷管理是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明确和落实责任的基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案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及时收集整理案件的相关资料,并立卷归档。

立卷规范:

1、价格鉴定案卷除简易案件外应实行一案一卷,文书的排列顺序为:卷宗封皮、卷内目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签发稿、委托书及所附材料、受理决定书、现场(实物)勘验记录及相关材料、市场调查记录及相关材料、价格鉴定技术报告、集体审议记录、结案登记表、卷内备考表。

案件的文书材料经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编号,页码使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的每页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卷宗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页码。

2、卷内目录按照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填写,标明起止页码,一份文书编写一个顺序号,附件、签发稿等不编顺序号。

3、对破损或褪色(如铅笔、圆珠笔书写)的材料,应进行修补或者复制;纸张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背贴纸;需要附卷的信封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

4、随卷归档的实物材料及声像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责任人等。

5、案卷应当在封皮上填写下列内容:卷宗案号(格式为:XXXX年价鉴卷XX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文号、委托机关、价格鉴定标的、鉴定人员、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为十五年,重大刑事案件为永久)等。

第二部分  卷内文书

一、委托与受理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据以确定案件性质或处理依据的财物价格(价值)不明时,向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对特定财物进行价格(价值)鉴定并要求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申请。受理是指价格认证机构对办案机关的价格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鉴定事项作出接受委托的决定。委托与受理是价格鉴定的重要环节,是价格鉴定委托关系成立、责任承担和期间计算的依据。

工作规范:

1、价格认证机构应建立案件受理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接受委托并负责审查、登记。

2、价格认证机构收到价格鉴定委托后即应对委托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委托事项是否为价格鉴定事项,是否属本机构受案的范围,委托主体、委托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材料是否齐全。

3、价格认证机构依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技术鉴定)决定,其中不予受理、补充材料(技术鉴定)决定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委托机关。

4、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补充材料(技术鉴定)的,应说明理由或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文书规范:

《价格鉴定委托书》:委托主体必须是依法拥有独立办案权的机关或其委托授权的机构,委托授权须附有委托授权证明;有明确的价格定义;有明确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提供标的物的详细情况;所附卷宗材料与委托书一致。

《价格鉴定受理决定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明确价格鉴定人员;明确作业期间。

二、现场(实物)勘验

价格鉴定现场(实物)勘验是指价格鉴定人员通过对现场、实物勘查,验明鉴定标的物真实情况的活动,是价格鉴定最为重要和基础的工作,其记录是确认或修正委托内容并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主要证据。价格认证机构受理的鉴定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均应进行现场(实物)勘验:标的物灭失或无保留现场,委托机关明确要求依据委托内容进行价格鉴定,且提供的材料具备价格鉴定条件的(此类情况应在价格鉴定结论报告中特别说明)。在勘验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应对影响鉴定标的物价格(价值)的各影响因素逐个查验,提取证据并加以记录。

工作规范:

1、价格认证机构对已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两名以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价格鉴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2、价格鉴定小组应对案情进行初步分析并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

3、及时勘验标的物。

委托机关随委托申请附送标的物的,应核对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物理性能或购置时间等要素,其真伪、品质等需进行质量技术鉴定的,由委托机关或价格认证机构协同委托机关送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委托机关单独送鉴的,应向价格认证机构提供鉴定结论。查验后的标的物应退还委托机关,如确须留置时,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价格鉴定标的物无法移动的,价格鉴定人员应会同委托机关指派的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实施现场勘验,核实价格鉴定标的物,并查验影响标的物价格(价值)的各项要素,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验,提供专业技术意见,或提取样品送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技术鉴定。

除标的物简单、勘验后无需修正、补充委托内容的外,现场(实物)勘验情况应形成《现场(实物)勘验记录》,《现场(实物)勘验记录》由价格鉴定人员(包括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字,需要补充、修正委托内容的,应由委托机关办案人员、参加勘验的当事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标的物的有关情况难以用文字表述或记载的,应附照片、摄像、实物样品等证据。

文书规范:

《价格鉴定现场(实物)勘验记录》:按规定填列表头各项内容;列明现场勘验参加人员、身份及与案件关系;记录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过程;验明标的物主要特征;列明提取的相关证据;由现场勘验人员签名。

三、市场调查

市场调查是指价格认证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调查收集与标的物有关的市场价格、成本、收益等资料的活动。依据市场调查取得的资料确定标的物价格(价值)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易为各方当事人接受,价格认证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标的物的价格(价值)确定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应开展市场调查。

工作规范:

1、市场调查应有二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

2、调查点选择应具备相关性、代表性、充分性,一般不少于3个(由于客观原因少于3个需特别说明);调查的商品与标的物系同种类或可替代,具有可比价格基础;调查点在规模、等级等方面具有行业代表性。

3、调查过程中应提取相关证据,如互联网网页、文件资料、销售票据、账簿、标价签等,证据无法提取原件的,可通过复印、摄像等方式复制。

4、市场调查应当形成《市场调查记录》,完整记录参加调查的人员、调查时间、地点、调查对象、商品的规格型号、具体的价格、成本、收益等基本情况及提取的证据名称、数量等。

文书规范:

《价格鉴定市场价格调查记录》:按规定填列表头各项内容;列明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受访人身份;记录调查过程、相关商品的主要特征和具体的价格及提取的证据名称、数量等,由调查人员、调查对象签名,调查对象无法签名或不愿签名的应说明情况。

调查中提取的证据应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无法签名或不愿签名的,应说明情况并在证据上注明出处。

四、分析测算

分析测算是价格鉴定小组对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确定鉴定方法、测算标的物价格(价值)的过程。

工作规范:

1、价格鉴定小组在现场勘验、市场调查结束后,及时整理分析相关资料,确定具体的价格鉴定方法。

2、根据标的物实际状况修正相关数据、测算标的物价格(价值)。

3、综合分析情况形成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文书规范:

《价格鉴定技术报告》:简要说明标的物状况和价格鉴定过程;说明采用价格鉴定方法的理由;参数的确定科学、严谨;有明确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或分析结论。

五、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是价格认证机构对复杂疑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并作出鉴定结论的内部工作制度。

工作规范:

1、价格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集体审议制度,成立审议小组,明确审议的范围。

2、列入集体审议的价格鉴定案件,调查终结后鉴定小组应经集体审议后作出鉴定结论。

3、集体审议应对鉴定程序、标的物状况、鉴定依据的资料、鉴定方法、测算推理过程、鉴定结论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核。

4、审议应形成《集体审议记录》,真实记录审议内容和结论。

5、最终出具的鉴定结论应与集体审议结论一致。

文书规范:

《集体审议记录》:表头内容完整;简要述明案件概况;审议内容完整;审议结论明确;由参加审议人员在审议记录上签名。

六、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价格认证机构向委托机关出具的、针对特定标的物价格(价值)的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价格鉴定工作水平的体现,其质量高低关系到鉴定结论能否为各方当事人接受,能否为案件裁决机关采信并赋予证据效力,是价格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能清晰地反映价格鉴定的思路、方法和过程。

文书规范:

1、价格鉴定标的物的名称、基本特征和实体、权益状况描述客观准确,并与委托书、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一致。

2、价格鉴定目的、基准日和价格定义符合委托要求。

3、价格鉴定依据的法规政策和相关材料完整充分。

4、采用的价格鉴定方法科学、合理。

5、价格鉴定过程描述应包含以下内容:对标的物的调查核实过程和结果;价格鉴定采用的主要方法及理由;依据的市场价格、成本资料来源;分析测算过程。重新鉴定和复核裁定案件应有原鉴定机构名称、出具的鉴定结论书文号、委托机关提出的异议和主要理由等内容。

6、价格鉴定结论清晰明了。

7、价格鉴定结论书由机构负责人签发。

8、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应书写文书全称及文号,并由受送达人签收。

第三部分  案卷评分标准

一、 卷宗封皮及卷内目录(15分)

(一)卷宗封皮(8分)

1、封皮项目填写不全的,每少一项扣1分;

2、项目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卷内资料页数错误的,扣1分。

(二)卷内目录(7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1、“序号”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2、“材料名称”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3、“起止页码”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二、 卷内文书(160分)

(一)《价格鉴定委托书》(15分)

1、委托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2、价格鉴定标的不明确的,扣2分;

3、基准日不清的,扣2分;

4、价格定义或案件性质不清的,扣2分;

5、应附相关资料而未附的,扣5分;应附相关资料不全或与委托书不一致的,扣2分。

(二)《受理决定书》(5分)

1、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扣2分;

2、未明确价格鉴定人员的,扣1分;

3、未明确作业期间的,扣2分。

(三)《现场(实物)勘验记录》(30分)

1、未记载现场查勘时间、场所等基本情况的,扣3分;

2、未列明现场勘验参加人员、身份及与案件关系的,扣4分;

3、未记录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过程的,扣3分;

4、未详细记录标的物主要特征的,扣10分;记录不全面的,酌情扣1-5分;

5、应提取的证据未提取的,扣5分;

6、无相关人员签名的,扣5分;

7、在修改、补正处未加盖指印或者印章的,每缺一处扣1分。

(四)《市场价格调查记录》(25分)

1、缺少调查时间、地点、被调查对象等要素的,扣5分;

2、调查抽样不合理、不充分的,扣5分;

3、调查内容不完整、重要情况描述不清的,扣5

4、调查记录未经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名的,扣5分;

5、在修改、补正处未加盖指印或者印章的,每缺一处扣1分。

6、提取的证据未经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未说明情况注明出处的,扣5分,实际证据与调查记录不一致的,扣2分。

(五)《价格鉴定技术报告》(30分)

1、没有技术报告的,扣30分;

2、没有说明标的物状况和价格鉴定过程的,扣5分;

3、方法选用明显不适当或错误的,扣10分;未说明方法选用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扣5分。

4、计算参数确定错误、依据不充分或计算错误的,扣10分。

5、没有明确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或分析结论的,扣5分。

(六)《集体审议记录》(15分)

1、按规定应当进行内部审议而没有进行内部审议的,扣15分;

2、没有说明审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基本情况的,扣5分;

3、未简要述明案件概况的,扣2分;

4、审议内容不完整的,扣3分;

5、没有明确审议结论的,扣3分;

6、审议人员未签名的,扣2分。

(七)《价格鉴定结论书》(30分)

1、标的物的名称、主要特征、状况描述不准确的,扣5分;

2、价格鉴定目的、基准日、价格定义不准确的,每项扣2分;

3、采用的方法不准确或理由不充分的,扣5分;

4、鉴定过程的描述不清晰或不完整的,扣5分;

5、分析测算不严谨的,扣5分;

6、鉴定结论适用的前提条件、声明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7、所附资料不齐全的,扣2分。

(八)《价格鉴定结论书签发单》(5分)

无领导签发件意见的,扣5分。

(九)《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5分)

1、送达文书名称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扣3分;

2、送达时间、地点、方式不明确的,扣2分;

3、直接送达无受送达人签收或间接送达无相关材料证明的,扣5分;

三、案卷的整理与装订(25分)

(一)卷内文书的排列顺序(5分)

1、文书排列顺序错误的,每错一件扣1分;

2、卷内材料没有正确编写页码的,扣1分;

(二)案卷装订前的整理(15分)

1、对破损或褪色(如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材料,未修补或复制的,每一件扣1分;

2、装订部位过窄或有文字的材料应该用纸加衬边而未加衬边的,扣1分;

3、纸张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背贴纸而未加贴的,扣1分;

4、需要附卷的信封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而未处理的,扣1分;

5、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证据2分。

1)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和责任者等,不规范的扣1分;

2)无主要内容说明的,扣1分。

6、不使用统一办案文书的,扣1分;

7、案卷混装或漏装证据材料的,扣1分;

8、组卷不整洁、脱页、缺页的,扣1分;

9、无卷内备考表的,扣1分。

(三)案卷装订(5分)

1、案卷应按规定装订成册,装订线不得妨碍阅读,否则扣3分;

2、案卷没有加盖价格鉴证机构骑缝章的,扣2分。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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