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检〔2008〕101号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
监督检查司关于加强食用油市场监管
切实维护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加强食用油市场监管切实维护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企业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跟踪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经营者未经申报、备案,擅自涨价;或者申报、备案时提供虚假成本资料,变相提高涨价幅度的价格违法行为,近期特别要重点加强对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及时上报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明查暗访,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检查中发现重大价格违法问题,市要在立案后24小时内向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报告,县(市、区)要在立案后24小时内分别向省、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电子信箱:85065261@zjpi.gov.cn,传真电话:0571—85065261。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食用油 价格 稳定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各市、县(市、
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