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公告
2008年 第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省物价局提价申报的商品和企业目录,需向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的商品目录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价申报商品和企业目录
(一)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
1、申报品种:菜籽油、豆油、调和油
2、申报企业:
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正大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金光食品(宁波)有限公司
(二)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业
1、申报品种:国产及进口液化石油气
2、申报企业:
镇海炼化碧辟(宁波)液化气有限公司
浙江中油华电能源有限公司
二、调价备案商品目录
(一)大米,当地消费量较大的粮食制品
(二)菜籽油,豆油,调和油
(三)猪肉
(四)牛奶
(五)液化石油气
具体品种、规格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自本公告之日起,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企业,生产经营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商品,需提高价格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向省物价局申报。申报受理地点:浙江省物价局提价申报受理处(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23楼2303号),联系电话0571-85172956。
(二)调价备案企业目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公布的调价备案企业提高列入调价备案目录的商品价格,并符合《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市或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三)省物价局今后有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将于浙价网(www.zjpi.gov.cn)公布。
特此公告。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