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浙价网>>政策公示>>教育
【打印】 【最大化】 【页面另存为】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2008-06-02 17:26:48
 

 

浙价费〔2008185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准实施新课改高考方案后有关收费问题的函》(浙教函〔200823号)悉。为适应新课改高考改革,保证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3+X4门科目核定)仍保持现行标准不变,即每人次110元;实施新课改高考方案后增加或减少考试科目的,每门每人次按30元加收或减收,按每次考试计收。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以及各院校经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主招生(含保送生、小语种) 考试、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招生考试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次110元。

三、全省每年6月份统考科目收取的费用分成比例不变;对新增考的英语听力、技术考试收取的费用(30/人·科次)部分,按省33%(含上缴教育部费用)、设区市10%、县(市、区)57%比例分成。

四、招生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实施新课改高考招生报名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48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 闭】
浙江省物价局版权所有 2003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号省府大楼2号楼
药品申报:(0571)85161606 传真:(0571)87052908
技术支持:浙江省物价局信息科 杭州方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电话:(0571)85022355
主办单位:浙江省物价局;备案序号:浙CIP备050048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