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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提出疏导意见
为严格控制成品油价格调整的连锁反应,温州市物价局近日对近期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提出疏导意见,一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要求,允许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进行适当疏导。列入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疏导的范围仅限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 二是从严控制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调整、变动。考虑因成品油价格调整确需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进行调整时,应由客运企业自行消化一部分成品油提价带来的成本增加因素,客运价格调整收益不能超过成品油价格调整增加的成本,并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严格控制调价幅度,防止价格水平不合理上涨,保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相对稳定。三是对于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疏导,原则上继续在基准票价基础上上浮20%的幅度内消化。部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确有加收燃油附加必要的,按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浙价服〔2007〕312号规定执行,一般还应考虑与相对方客运价格的平衡。四是对于市内跨县(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疏导,一般可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调整。要根据道路班车经营成本并综合考虑道路班车客运企业运行状况,在经营亏损或确有困难状态下,分步考虑给予基准票价基础上上浮20%的幅度内消化、收取燃油附加;确有必要的,在时机、条件允许时,调整基准票价。五是各县(市)价格、交通部门要统筹考虑各县(市)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疏导工作。六是对于因客运价格调整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市内跨县(市)道路班车,根据客运企业申请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由市成本监审机构集中抽调全市成本监审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成本监审。
温州市物价局
2008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