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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规范旅行社价格行为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宁波市物价局发出通知对旅行社价格行为进行规范。通知规定,非统一办理的旅游服务及相关项目,应以旅游者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应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旅行社除可代收、代付合同约定由旅游者自理的费用外,其司、陪、导人员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同时规定,对旅行社提供虚假价格信息,故意误导、诱骗游客接受其服务的;或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的;超过标价或巧立名目加收服务费用的;未经游客同意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更改合同约定服务项目的;拒绝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宁波市物价局
2008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