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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242号令)

2008-07-07 20:4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4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516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1992224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19951124省政府第68号令发布)、《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2003619省政府第156号令发布)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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