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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宁波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2008-08-07 10:54:58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价费〔2008245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宁波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

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宁波大学:

你们《关于要求正式实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函》(宁大函字〔200855)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中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业余(函授、夜大学)学习形式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最高标准:工科、医药、体育类为每生每学分88元,文化艺术类为每生每学分112元,其他艺术设计类为每生每学分160元,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它类为每生每学分79元。以上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三、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业余(函授、夜大学)学习形式最高计费总学分为:专升本最高不超过75学分;高起本工科、医药、体育类最高不超过137.5学分,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艺术及其他类最高不超过125分;高起专工科、医药、体育类最高不超过100学分,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艺术及其他类最高不超过75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25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四、学分制收费的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退费政策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抄送: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教育局。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8月7印发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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