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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2008-09-23 15:21:00

 

 

浙价费〔2008296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

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的规定,现就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交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或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见附件三。各地按相对应的市、县分类(见附件四),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征收主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根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四、各水行政部门征收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各级财政按以下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被占用水域所在地的市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90%;省钱塘江管理局收取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省级7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25%。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市直管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市级95%;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非市直管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市级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90%。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市级5%,县(市、区)90%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钱塘江管理局收取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钱塘江管理局定期向省财政厅提出分成资金划解申请,由省财政厅统一划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非市直管的水域补偿费由其定期向市财政局提出分成资金划解申请,由市财政局统一划解。

五、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资金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审核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92〕浙价费联5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问题的批复》(〔94〕浙价发118号)及与本通知不符的占用水域补偿费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2.浙江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3.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

4.全省市、县(市、区)分类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水利  收费  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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