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商〔2008〕298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
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嘉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嘉兴市区自来水、污水处理费价格的请示》(嘉发改物〔2008〕28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嘉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并对“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二、同意调整嘉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及嘉兴联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服务范围内的嘉善、海盐、平湖县(市)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
三、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详见附件,嘉善、海盐、平湖三个县(市)的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与嘉兴市区相同,自2008年1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四、请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并在实施调价方案前向社会公示,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件:1.嘉兴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2.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按污染程度分档计价标准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供水
价格 批复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善、海盐、平湖县(市)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