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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建立农调户生猪生产及生产成本情况调查月报制度的通知

2008-09-18 16:31:59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建立农调户生猪生产

 

浙价成〔2008293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建立农调户生猪

生产及生产成本情况调查月报制度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物价局:

为及时了解生猪生产及生猪生产成本变动情况,2007年省局在杭州市、宁波市建立了农调户生猪生产及生产成本情况调查月报制度(浙价电〔200731号),为进一步做好生猪成本收益预警工作,省局决定在全省建立农调户生猪生产及生产成本情况调查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农调户生猪生产情况调查,主要了解调查期农调户生猪存栏和存栏结构、仔猪购进成本、饲料价格变化等情况,详见附件1

(二)生猪生产成本情况调查,主要调查影响生猪生产成本的主要指标,详见附件2

二、调查对象

全省生猪主产市、县(市、区)的规模饲养户,分大规模(饲养规模Q1000头,饲养规模按一年内平均存栏数量界定,平均存栏数量按年初存栏数量和年末存栏数量的简单算术平均计算,下同)、中规模(100<Q1000头)和小规模(30<Q100头)3类。

三、调查周期、上报时间及方式

“农调户生猪生产情况调查”及“生猪生产成本情况调查”均为月报调查。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数据。上报日期如遇周六提前一天(周五)上报,如遇周日顺延一天(周一)上报。主要数据月变化幅度超过5%的,附文字材料说明原因。以上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省价格与成本调查队(邮箱:zjscbvip.163.com)。

四、调查注意事项

生猪生产成本情况调查的是已出栏生猪的成本情况,这些成本费用已经发生,是历史数据。如仔猪购进价格应填写3个月前买入的价格;保险费、医疗防疫费据实填报;补贴收入据实填报;每头猪消耗的精饲料中玉米数量,对于购买的饲料按照其玉米含量来计算,对于自己加工的饲料按照实际用量计算;自己加工精饲料的,精饲料价格按照市场上同品质饲料价格计算等。上月生猪生产成本情况调查表中的“本月出栏数量”、“本月末存栏数量”,分别对应本月调查表中的“上月出栏数量”、“上月末存栏数量”,二者必须保持一致。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农调户生猪生产及生产成本情况调查,是顺利实施生猪成本收益预警工作的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加强领导,切实健全生猪成本调查网络,充实调查工作人员,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装备,完善调查手段,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代表性。

(二)科学选点。各地要在现有生猪成本收益调查网点中,根据上半年直报调查情况,认真筛选,至少选择3个规模饲养场(户)开展调查,确保所选调查样本能够代表本地规模生猪饲养水平。为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调查点一旦选定,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三)杭州市、宁波市继续执行现行调查制度。

本通知自200810月起实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价格与成本调查队联系。

联 系 人:陈跃华、张郭伟

联系电话:0571-8517980185170583

 

附件:1.农调户生猪生产情况调查表(月报)

2.生猪生产成本情况调查表(月报)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生猪  成本  调查  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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