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成〔2008〕29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建立农调户生猪
生产及生产成本情况调查月报制度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物价局:
为及时了解生猪生产及生猪生产成本变动情况,2007年省局在杭州市、宁波市建立了农调户生猪生产及生产成本情况调查月报制度(浙价电〔2007〕31号),为进一步做好生猪成本收益预警工作,省局决定在全省建立农调户生猪生产及生产成本情况调查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农调户生猪生产情况调查,主要了解调查期农调户生猪存栏和存栏结构、仔猪购进成本、饲料价格变化等情况,详见附件1。
(二)生猪生产成本情况调查,主要调查影响生猪生产成本的主要指标,详见附件2。
二、调查对象
全省生猪主产市、县(市、区)的规模饲养户,分大规模(饲养规模Q﹥1000头,饲养规模按一年内平均存栏数量界定,平均存栏数量按年初存栏数量和年末存栏数量的简单算术平均计算,下同)、中规模(100<Q≤1000头)和小规模(30<Q≤100头)3类。
三、调查周期、上报时间及方式
“农调户生猪生产情况调查”及“生猪生产成本情况调查”均为月报调查。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数据。上报日期如遇周六提前一天(周五)上报,如遇周日顺延一天(周一)上报。主要数据月变化幅度超过5%的,附文字材料说明原因。以上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省价格与成本调查队(邮箱:zjscb@vip.163.com)。
四、调查注意事项
生猪生产成本情况调查的是已出栏生猪的成本情况,这些成本费用已经发生,是历史数据。如仔猪购进价格应填写3个月前买入的价格;保险费、医疗防疫费据实填报;补贴收入据实填报;每头猪消耗的精饲料中玉米数量,对于购买的饲料按照其玉米含量来计算,对于自己加工的饲料按照实际用量计算;自己加工精饲料的,精饲料价格按照市场上同品质饲料价格计算等。上月生猪生产成本情况调查表中的“本月出栏数量”、“本月末存栏数量”,分别对应本月调查表中的“上月出栏数量”、“上月末存栏数量”,二者必须保持一致。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农调户生猪生产及生产成本情况调查,是顺利实施生猪成本收益预警工作的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加强领导,切实健全生猪成本调查网络,充实调查工作人员,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装备,完善调查手段,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代表性。
(二)科学选点。各地要在现有生猪成本收益调查网点中,根据上半年直报调查情况,认真筛选,至少选择3个规模饲养场(户)开展调查,确保所选调查样本能够代表本地规模生猪饲养水平。为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调查点一旦选定,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三)杭州市、宁波市继续执行现行调查制度。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起实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价格与成本调查队联系。
联 系 人:陈跃华、张郭伟
联系电话:0571-85179801、85170583
附件:1.农调户生猪生产情况调查表(月报)
2.生猪生产成本情况调查表(月报)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生猪
成本 调查 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