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商〔2008〕28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宁市非居民用户管道
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海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海宁市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海发改价〔2008〕30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宁市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含税)由现行3.50元/立方米调整为4.10元/立方米。
二、上述价格自2008年9月15日(用气时间)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天然气 价格 批复
抄送:嘉兴市物价局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