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商〔2008〕31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食盐价格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盐务管理局:
今年以来,由于我省日晒原盐生产成本上升,以及省外购进食盐价格大幅度上涨,对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影响较大。为稳定食盐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供给,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50公斤大包装食盐价格并对我省日晒原盐实行价外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盐业集团公司统一调拨的50公斤大包装食盐、工业盐的销区结算价格。省外购进加碘食盐、不加碘食盐的销区结算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吨810元、670元。用于食品加工或蔬菜腌制等用途的省产加碘日晒食盐、不加碘日晒食盐、海精盐销区结算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吨805.94元、639.12元、686元。省产工业盐销区结算价格调整为每吨577.25元,省外购进工业盐销区结算价格按每吨610元执行。
二、调整各地用于食品加工或蔬菜腌制等用途的50公斤大包装食盐(包括海精盐)供应价格(即向终端用户的直供价),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三、省产工业盐各地供应基准价格调整为每吨7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由各地盐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供应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10%的幅度内确定。
四、对省产日晒原盐实行价外补贴措施。各等级原盐收购时,在现行收购价格的基础上给予盐民价外补贴每吨40元。对产区盐业公司在现行流通费用的基础上给予流通费用补贴每吨10元。以上补贴均不含税,补贴资金由省盐业集团公司承担。
五、各种小包装食盐(多品种食盐除外)零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各地50公斤大包装食盐(包括海精盐)供应价格表
二○○八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盐业 价格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