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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为加强水域保护,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我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交纳占用水域补偿费。该收费项目对不同市县、不同水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范围在170元-750元/平方米。征收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省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