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省 物 价 局
公 告
2011年 第2号
根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经我局重新认定,批准了2011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共4人),现予以公告。
本次重新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人员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2011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
(第一批)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Resource/File/194344610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