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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 2011-11-21 19:07:4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浙 江省 物 价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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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经我局重新认定,批准了2011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共4人),现予以公告。

本次重新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人员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2011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

      (第一批)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Resource/File/194344610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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